|
一 九 六 六 年 六 月
一 九 六 六 年 六 月
有 關 香 港 舉 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及 有 關 事 項 之 可 能 性 報 告
目 錄
第 一 章
第 二 章
第 三 章
第 四 章
第 五 章
第 六 章
第 七 章
第 八 章
第 九 章
第 十 章
第 十 一 章
第 十 二 章
第 十 三 章
第 十 四 章
第 十 五 章
第 十 六 章
第 十 七 章
第 十 八 章
第 十 九 章
第 二 十 章
第 二 十 一 章
第 二 十 二 章
第 二 十 三 章
第 二 十 四 章
第 二 十 五 章
第 二 十 六 章
一 九 六 六 年 六 月
有 關 香 港 舉 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及 有 關 事 項 之 可 能 性 報 告
一
一 九 六 五 年 夏 , 本 人 承 香 港 政 府 之 邀 , 前 來 香 港 政 府 作
政 府 之 顧 問 , 以 「 研 究 在 香 港 舉 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之 調 查 是 否 有 可 能 及 有 價 值 」 。
上 述 調 查 之 範 圍 初 步 擬 定 如 下 :
鑒 於 :
(a) 香 港 政 府 最 近 發 表 『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之 目 標 與 政
策 』 之 報 告 ;
(b) 香 港 人 民 對 社 會 福 利 服 利 服 務 需 求 及 選 擇 之 變 更 ;
因 此 認 為 有 需 要 :
( 一 ) 調 查 關 於 香 港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之 現 存 人 力 , 財
力 , 及 物 ;
( 二 ) 調 查 上 述 人 力 , 財 力 , 及 物 力 之 使 用 ;
( 三 ) 建 議 如 何 更 有 效 地 使 用 目 前 人 力 , 財 力 , 及 物 力
, 例 如 採 用 合 理 分 配 及 分 工 合 作 之 辦 法 , 以 多 補 少 , 庶 免 疊 床 架 屋 之 弊 ;
( 四 ) 根 據 未 來 十 年 間 可 供 加 使 用 之 人 力 財 力 物 力 ,
建 議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所 應 發 展 之 方 向 , 特 別 注 重 應 優 先 舉 辦 之 事 項 ;
( 五 ) 具 體 研 究 香 港 貧 困 狀 況 之 性 質 與 程 度 , 以 及 救 濟
及 重 建 困 苦 民 家 之 方 法 就 目 前 之 經 費 言 之 是 否 有 效 ;
( 六 ) 研 究 補 救 性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及 預 防 性 社 會 福 利 服 務
之 間 是 否 有 不 平 衡 之 現 象 , 並 根 據 現 存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, 建 議 可 實 行 之 改 善 方 法 ;
( 七 ) 在 調 查 期 間 , 應 密 切 注 意 一 般 社 會 人 士 , 特 別 為
志 願 團 體 之 參 加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, 並 研 究 如 何 促 進 志 願 團 體 之 充 份 發 展 及 使 各 機 構 密 切 配 合 ,
以 期 獲 得 最 大 效 果 。
二
承 社 會 福 利 署 長 及 其 他 人 士 之 盛 意 , 本 人 在 英 國 時 , 己
收 到 不 少 有 關 文 件 , 包 括 『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之 目 標 與 政 策 』 白 皮 書 , 政 府 各 機 關 如 社 會 福
利 署 , 勞 工 處 , 醫 務 衛 生 處 , 教 育 司 署 , 屋 宇 建 設 委 員 會 , 徙 置 事 務 處 之 最 近 年 報 , 人 口 調
查 報 告 , 薪 俸 委 員 會 報 告 , 工 資 報 告 , 生 活 費 用 報 告 等 。 本 人 及 同 事 在 英 國 時 已 經 常 與 熟 悉
香 港 情 況 之 人 士 接 觸 , 包 括 曾 在 布 政 司 署 服 之 官 員 , 曾 在 大 學 任 教 並 撰 述 關 於 香 港 經 濟 與 社
會 結 構 之 講 師 , 以 及 具 有 廣 泛 工 商 經 驗 之 人 士 。 本 人 並 與 香 港 政 府 駐 倫 敦 辦 事 處 主 任 及 前
任 主 任 作 長 時 間 之 懇 談 。
上 述 人 士 中 , 有 數 位 除 熱 心 提 供 時 間 及 智 識 予 本 人 使 用
外 , 並 介 紹 有 關 之 書 籍 及 學 術 刊 物 論 文 。 因 此 本 人 來 港 之 前 , 對 香 港 之 最 近 歷 史 與 目 前 情 況
已 有 相 當 認 識 。 本 人 於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抵 港 , 一 月 廿 日 離 港 , 故 僅 有 六 星 期 之 時 間 試 圖 瞭 解 一
極 複 雜 環 境 下 之 基 本 問 題 。
本 人 在 訪 港 期 間 , 除 盡 力 對 目 前 情 況 獲 致 最 廣 泛 之 認 識
外 , 並 對 香 港 各 階 層 人 士 之 意 見 , 立 場 , 態 度 , 亦 極 注 意 。
本 人 曾 與 香 港 總 督 戴 麟 趾 爵 士 晤 談 數 次 , 至 感
榮 幸 。 本 人 亦 曾 與 財 政 司 郭 伯 偉 先 生 商 談 香 港 經 濟 問 題 。
為 深 切 瞭 解 香 港 社 會 之 背 景 起 見 , 本 人 曾 親 自 訪 問 政 府
各 機 關 , 並 與 各 首 長 交 換 意 見 。 本 人 亦 訪 問 各 機 構 屬 下 之 醫 院 , 醫 療 所 , 學 校 , 師 範 學 院 ,
工 廠 , 工 場 等 。 醫 務 總 監 鄧 炳 輝 醫 生 , 勞 工 處 處 長 韋 輝 先 生 , 工 商 業 管 理 處
處 長 何 禮 文 先 生 , 教 育 司 簡 乃 傑 生 等 及 同 寅 均 不 遺 餘 力 , 務 使 本 人 能 對
機 關 之 工 作 有 所 瞭 解 。 上 述 各 首 長 並 替 本 人 安 排 視 察 各 部 門 , 計 劃 週 到 , 使 本 人 對 所 進 行 之
工 作 有 全 面 性 之 認 識 。
三
本 人 訪 港 之 主 要 節 目 , 則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安 排 , 包 括 訪 問
參 觀 政 府 與 私 辦 理 之 福 利 機 構 , 並 交 換 意 見 , 以 期 獲 得 一 般 概 念 。 除 訪 問 以 外 , 本 人 並 與
各 階 層 人 士 廣 泛 交 換 意 見 。 本 人 在 此 謹 向 各 位 熱 心 協 助 , 俾 使 本 人 能 增 廣 見 識 之 人 士 致 謝 。
本 人 首 先 應 致 謝 者 為 社 會 福 利 署 長 巴 瑯 氏 。 在
安 排 本 人 節 目 時 , 巴 瑯 先 生 殫 精 竭 慮 , 務 使 本 人 在 數 星 期 時 間 內 獲 得 最 大 之 成 果 。
本 人 所 認 為 需 要 參 觀 之 機 構 或 會 見 之 人 物 , 巴 瑯 先 生 除 立 予 安 排 外 , 並 盡 量 提 供 其
本 人 之 詳 盡 及 廣 泛 之 知 識 。 本 人 能 與 之 多 次 交 換 意 見 , 獲 益 至 多 , 蓋 如 無 此 熱 心 協 助 , 本 人
實 不 可 能 對 香 港 情 況 有 清 晰 瞭 解 也 。 此 外 , 社 會 福 利 署 同 仁 , 復 竭 誠 合 作 , 除 伴 同 本 人 參
觀 之 外 , 又 對 各 種 問 題 詳 為 闡 釋 , 使 本 人 獲 益 良 多 。
另 一 使 本 人 至 感 欣 慰 者 , 即 在 港 期 間 , 本 人 有 機 會 與 研
究 香 港 社 會 經 濟 之 問 題 學 術 界 人 士 接 觸 。 承 香 港 大 學 副 校 長 樂 品 淳 教 授 , 香 港 中 文
大 學 校 長 李 卓 敏 博 士 , 崇 基 學 院 院 長 < u>容 啟 東 博 士 , 聯 合 書 院 院 長 鄭 棟 材 先 生 之
安 排 , 本 人 得 與 經 濟 學 , 社 會 學 , 社 會 工 作 各 系 之 教 授 講 師 會 談 。 本 人 在 與 學 術 界 人 士 作 坦
白 之 交 換 意 見 時 , 獲 益 殊 多 , 更 加 深 對 各 社 會 問 題 認 識 。
本 人 在 訪 港 期 間 承 各 界 人 士 熱 心 合 作 , 至 深 紉 感 。 政 府
機 關 官 員 ,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總 幹 事 及 各 同 寅 , 學 術 界 人 士 , 各 社 團 負 責 人 , 學 校 教 師 , 社
會 工 作 人 員 , 工 業 總 會 , 香 港 西 商 會 及 各 界 專 業 人 士 均 對 本 人 多 方 賜 教 。 人 口 統 計 計 劃 處 處
長 彭 德 , 曾 對 本 人 解 釋 人 口 預 測 之 根 據 , 並 將 所 搜 集 之 資 料 示 知 , 使 本 人 對 人 口 年
齡 構 成 可 能 發 生 之 化 , 有 所 認 識 。
本 人 願 在 此 對 上 述 人 士 謹 致 最 深 謝 意 。 本 人 所 參 觀 之 機
構 與 會 見 之 人 士 , 另 載 附 表 中 。
本 人 對 香 港 情 況 雖 不 敢 謂 有 深 刻 認 識 , 然 訪 港 期 間 , 聆
取 各 界 人 士 意 見 與 態 度 , 對 香 港 所 面 對 問 題 , 得 知 梗 概 。
四
本 人 在 港 與 各 界 人 士 晤 談 時 , 曾 多 次 聞 及 香 港 在 經 濟 ,
社 會 , 及 政 治 各 方 面 之 特 點 。 本 人 之 研 究 之 大 旨 , 即 根 據 上 述 特 徵 , 故 有 在 此 簡 述 之 必 要 。
惟 本 人 所 應 聲 明 者 , 即 下 列 之 意 見 並 無 新 穎 之 處 。 本 人 曾 與 見 識 淵 博 之 各 界 領 袖 長 談 多 次 ,
獲 益 良 多 。 故 本 人 在 撰 寫 此 一 報 告 時 , 無 時 不 注 目 港 所 處 之 社 會 經 濟 及 政 治 環 境 。
( 一 ) 香 港 社 會 經 濟 之 支 配 性 因 素 , 厥 為 人 口 之 高 速 增
長 。 一 九 四 O 年 代 , 人 口 不 過 五 十 萬 左 右 , 現 已 增 至 幾 達 四 百 萬 , 因 此 各 種 不 同 之 問 題 亦 接
踵 而 來 。 單 以 房 屋 之 需 要 而 論 , 即 足 以 使 任 何 政 府 窮 於 應 付 。 香 港 政 府 在 設 法 解 決 此 一 問 題
方 面 之 毅 力 與 魄 力 , 以 及 建 設 之 成 就 , 殊 足 令 人 欽 佩 。 然 而 由 於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, 廉 租 屋 宇 雖
經 大 量 建 造 , 仍 屬 供 不 應 求 。 一 九 五 四 年 之 木 屋 居 民 , 估 計 約 為 廿 六 萬 人 。 當 時 希 望 建 造 徙
置 大 廈 安 頓 廿 二 萬 人 之 後 , 此 一 問 題 即 可 大 部 解 決 。 然 徙 置 大 廈 雖 一 面 興 建 , 一 面 需 要 廉
租 屋 之 貧 民 人 數 仍 有 增 無 減 。 一 九 六 四 年 政 府 關 於 木 屋 居 民 , 徙 置 , 及 政 府 廉 租 屋 宇 之 施 政
方 針 中 , 曾 透 露 安 頓 於 徙 置 大 廈 者 達 五 十 七 萬 五 千 人 之 眾 , 另 又 有 八 萬 一 千 人 安 置 於 徙 置 村
, 二 萬 六 千 五 百 人 安 置 於 廉 租 屋 , ( 總 計 六 十 八 萬 五 千 人 ) 。 然 據 估 計 , 木 屋 居 民 至 少 仍 有
五 十 八 萬 人 , 其 每 年 曾 加 率 達 三 萬 人 之 多 。 住 宅 既 為 生 活 必 要 之 條 件 , 因 此 屋 宇 建 設 之 經 費
, 乃 成 為 政 府 所 面 臨 之 重 大 問 題 。
房 屋 問 題 誠 極 重 要 , 然 人 口 過 剩 之 後 果 尚 不 止 此 : 衣 ,
食 , 醫 療 , 教 育 , 就 業 , 娛 樂 等 亦 係 亟 待 解 決 之 問 題 , 遂 使 政 府 在 分 配 建 設 經 費 方 面 , 煞 費
周 章 。
( 二 ) 另 一 重 因 素 乃 近 年 來 , 香 港 已 迅 速 自 一 轉 口 貿 易
港 轉 變 為 工 業 化 城 巿 。 據 勞 工 處 統 計 , 一 九 六 四 至 一 九 六 五 年 度 , 在 登 記 工 廠 中 就 業 之 工 人
, 計 有 卅 五 萬 七 千 四 百 九 十 七 人 ; 但 上 述 數 字 並 不 包 括 廠 外 工 人 , ( 此 等 工 人 數 可 能 相 當
之 多 ) 或 在 小 工 場 或 鄉 村 工 業 工 作 之 工 人 在 內 。 據 一 九 六 一 年 之 人 口 統 計 , 香 港 人 口 之 百 分
之 四 十 , 係 在 製 造 性 工 業 中 任 職 。 此 一 基 於 環 境 之 經 濟 蛻 變 , 對 經 濟 社 會 生 活 各 方 面 均 有 極
深 刻 之 影 響 。
( 三 ) 香 港 最 近 之 工 業 發 展 , 及 未 來 之 繁 榮 其 依 賴 出
口 之 程 度 , 較 世 界 任 何 其 他 一 國 為 甚 。 香 港 糧 食 之 大 部 , 以 及 所 需 原 料 之 全 部 , 必 須 自 國 外
輸 入 。 故 香 港 必 須 在 競 爭 日 趨 激 烈 之 世 界 巿 場 中 , 輸 出 其 產 品 , 以 償 付 進 口 之 糧 食 及 原 料 。
( 四 ) 與 上 述 因 素 密 切 相 關 者 乃 「 心 理 環 境 」 。 工 業 繁
榮 端 賴 資 本 及 企 業 管 理 人 才 。 香 港 既 採 取 自 由 經 濟 政 策 , 稅 率 又 低 , 故 甚 易 吸 收 外 來 資 金 與
人 才 。 香 港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, 政 費 亦 相 應 增 加 , 然 政 費 之 邑 注 , 多 賴 經 濟 之 成 長 , 而 非 賴 稅 率
之 提 高 。
( 五 ) 香 港 之 政 治 地 位 , 至 為 微 妙 。 地 理 上 , 除 毗 鄰 中
國 之 外 , 復 處 於 政 治 動 盪 地 區 中 心 , 故 對 國 際 政 治 力 量 之 消 長 , 極 為 敏 感 。
( 六 ) 香 港 人 口 之 流 動 性 極 高 。 近 年 來 人 口 增 加 , 多 由
於 大 陸 人 民 來 港 , 而 非 由 於 自 然 增 長 所 致 。 然 上 述 外 來 移 民 將 來 是 否 永 久 居 留 香 港 , 實 成 疑
問 。
五
上 述 各 種 因 素 , 在 香 港 之 複 雜 情 勢 中 , 其 所 佔 地 位 固 甚
重 要 , 而 本 人 在 港 時 , 亦 蒙 各 界 人 士 再 三 提 示 , 但 以 本 人 之 愚 見 , 尚 有 其 他 因 素 , 其 重 要 性
尚 未 為 時 論 所 認 識 , 似 有 略 述 之 必 要 。
( 一 ) 目 前 一 般 之 意 見 , 均 認 為 香 港 之 工 業 革 命 之 基 礎
, 仍 甚 脆 弱 , 未 免 失 之 過 偏 。 無 可 否 認 , 過 去 香 港 之 所 以 能 吸 引 大 量 資 金 及 企 業 管 理 人 才 ,
端 賴 高 利 潤 之 存 在 ; 而 工 業 化 初 期 政 治 局 勢 之 動 盪 , 亦 促 使 投 資 者 急 於 在 最 短 期 間 收 回 資 金
。 但 工 業 進 展 之 時 期 越 長 , 則 對 將 來 信 心 增 長 之 可 能 性 亦 越 大 , 而 投 資 者 亦 越 願 在 較 長 之 時
間 內 收 回 資 金 。 此 即 其 他 工 業 國 家 之 通 常 現 象 。
事 實 上 , 如 吾 人 對 將 來 不 採 取 相 當 之 樂 觀 態 度 , 則 任 何
計 劃 均 屬 毫 無 意 義 。 然 香 港 政 府 及 工 商 界 目 前 所 作 之 種 種 計 劃 , 如 建 設 衛 星 城 巿 , 新 公 路 ,
海 底 隧 道 , 蓄 水 池 等 等 , 均 無 一 表 示 證 明 對 前 途 信 心 之 增 長 。 去 年 銀 行 風 潮 後 , 經 濟 迅 即 復
原 , 尤 足 證 明 潛 在 力 量 之 巨 大 。 香 港 經 濟 即 使 不 能 如 以 往 數 年 之 高 速 成 長 , 然 必 能 保 持 穩 步
進 展 , 乃 毋 庸 置 疑 者 也 。
( 二 ) 其 次 , 香 港 人 口 之 流 動 性 , 亦 未 必 如 想 像 中 之 高
。 根 據 一 九 六 一 年 人 口 調 查 ( 「 人 口 調 查 」 第 二 冊 ) 所 載 , 香 港 人 口 總 數 中 有 一 半 係 本 地 出
生 。 由 於 自 然 增 加 率 甚 高 , 此 一 比 例 目 前 可 能 更 大 。 「 假 定 香 港 政 府 之 政 策 或 中 國 大 陸 之 政
治 局 勢 無 重 大 變 化 , 而 一 九 六 二 年 五 月 之 特 殊 情 況 不 致 再 演 」 , 則 香 港 人 口 之 大 部 份 , 必 將
視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留 地 而 非 暫 時 棲 遲 之 所 。 上 述 文 字 係 引 述 自 莫 乃 鏗 君 之 「 一 九 六 一
至 一 九 七 一 人 口 預 測 」 報 告 ; 莫 君 之 報 告 對 象 雖 略 有 不 同 , 然 正 如 莫 君 所 言
, 如 無 相 當 之 假 定 , 則 任 何 關 於 前 途 之 判 斷 均 不 可 能 。
何 況 , 香 港 人 口 中 有 一 半 年 齡 係 在 二 十 歲 以 下 者 , 換 言
之 , 不 久 即 將 進 入 結 婚 率 最 高 之 年 齡 集 團 。 因 此 除 非 家 庭 人 數 將 來 有 急 遽 之 減 少 , 否 則 在 最
近 之 將 , 人 口 增 加 將 泰 半 由 當 地 自 然 出 生 率 所 促 成 。 根 據 最 保 守 之 人 口 預 測 , 至 一 九 七 一
年 時 , 年 齡 在 十 九 歲 以 下 者 將 超 過 二 百 萬 以 上 。 此 等 青 年 絕 大 多 數 將 係 在 香 港 出 生 者 , 因 此
將 自 然 而 然 視 香 港 為 其 家 鄉 。
( 三 ) 香 港 人 口 之 本 身 , 即 係 一 巨 大 之 自 然 資 源 , 蓋
港 居 民 智 慧 勤 勞 , 具 有 技 能 及 進 取 心 , 重 視 教 育 及 提 高 生 活 水 準 , 善 於 適 應 環 境 及 利 用 機 會
。 由 於 青 年 成 年 人 所 佔 比 例 過 低 , 故 人 口 結 構 不 甚 正 常 , 幼 年 及 老 人 所 佔 比 例 過 高 。 此 一 現
象 據 稱 係 日 軍 佔 領 時 期 , 生 活 情 況 極 為 困 苦 , 當 時 之 兒 童 生 還 率 甚 低 所 致 。 姑 無 論 原 因 如 何
, 九 六 一 年 人 口 調 查 指 出 男 性 人 口 中 , 屬 於 十 五 歲 至 六 十 四 歲 — 通 常 被 認 為 適 於 工 作 之 年
齡 — 之 人 數 祗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七 。 根 據 保 守 之 預 測 , 至 一 九 七 一 年 時 , 此 一 比 例 將 增 至 百 分 之
五 十 九 . 三 。 一 九 六 一 年 男 性 就 業 人 數 為 九 十 三 萬 三 千 二 百 人 , 至 一 九 八 一 年 時 , 將 增 至 一
百 五 十 萬 。 設 此 一 人 數 均 有 相 當 之 教 育 及 技 能 以 發 揮 其 潛 力 , 則 經 濟 生 產 率 之 突 飛 猛 晉 , 可
拭 目 以 待 , 至 於 文 化 教 育 方 面 發 展 之 可 能 性 , 更 無 論 矣 。
( 四 ) 目 前 一 般 人 士 對 香 港 之 其 他 自 然 資 源 , 亦 可 能 忽
略 或 估 計 過 低 。 據 本 人 所 瞭 解 , 香 港 所 需 之 菜 蔬 ( 華 人 之 食 物 中 菜 蔬 所 佔 地 位 甚 為 重 要 )
, 已 有 一 半 可 自 當 地 出 產 。 香 港 海 鮮 產 量 亦 甚 豐 富 , 足 以 構 成 蛋 白 質 之 大 量 來 源 。 根 據 目 前
進 行 中 之 試 驗 , 香 港 之 貧 瘠 山 嶽 地 帶 雖 多 , 然 糧 食 之 產 量 , 仍 大 有 增 加 之 可 能 。 如 能 集 中 力
量 應 用 現 代 農 業 技 術 及 改 良 傳 統 方 法 , 則 適 當 之 投 資 , 當 可 提 高 地 糧 食 產 量 不 少 , 從 而 減 低
對 進 口 糧 食 之 依 賴 。 其 他 地 理 氣 候 與 香 港 類 似 之 國 家 , 在 採 取 改 良 地 形 及 保 護 土 壤 之 措 施 後
, 已 顯 著 提 高 糧 食 產 量 。 據 聞 在 新 界 方 面 , 已 採 取 類 似 性 之 試 驗 。 如 能 對 榖 物 及 果 樹 培 植 之
選 擇 , 以 及 豬 鴨 家 禽 之 飼 養 更 予 注 重 , 則 香 港 依 賴 進 口 糧 食 之 情 況 , 可 能 大 為 改 。 欲 達 到
此 一 目 標 , 則 非 訓 練 農 民 應 用 新 技 術 不 可 。
( 五 ) 香 港 絕 美 之 景 色 , 亦 係 另 一 巨 大 資 產 。 無 論 農 村
之 自 然 美 景 , 或 人 工 建 設 之 絕 佳 港 口 , 或 熙 攘 之 巿 區 , 均 有 其 獨 特 之 處 , 足 以 吸 引 外 來 遊 客
。 香 港 之 風 景 , 亦 如 瑞 士 之 阿 爾 卑 斯 山 , 可 成 為 極 重 要 之 「 無 形 輸 出 」 。 阿 爾 卑 斯 山 之 不 能
生 產 , 亦 與 香 港 之 山 岳 相 同 。 然 每 年 慕 名 往 遊 者 , 何 止 數 十 萬 。 瑞 士 之 高 度 生 活 水 準 實 有 賴
於 斯 焉 。
本 人 最 感 驚 奇 者 , 即 在 港 期 間 與 各 界 人 士 晤 談 時 , 再 三
聞 及 自 然 資 源 之 匱 乏 。 然 數 量 最 有 限 之 資 源 — 土 地 — 亦 可 用 人 工 方 法 增 加 。 填 海 工 程 之 巨 大
成 就 , 已 使 香 港 面 積 大 為 增 加 , 並 改 變 其 地 形 及 性 質 。 開 山 之 後 所 得 之 石 塊 , 一 面 既 可 用 於
填 海 , 另 一 面 開 闢 之 平 地 又 可 供 為 建 築 巿 區 住 宅 及 發 展 工 商 業 之 用 。
( 六 ) 香 港 人 口 已 接 近 四 百 萬 , 至 一 九 八 一 年 時 , 可 能
超 過 五 百 十 萬 。 如 生 活 水 準 繼 續 提 高 , 則 本 銷 巿 場 亦 可 消 費 大 量 商 品 及 勞 務 。 有 人 認 為 對
進 口 之 依 賴 程 度 亦 相 應 增 加 , 因 此 輸 出 低 價 產 品 , 在 世 界 巿 場 維 持 競 爭 地 位 , 仍 屬 必 要 。
在 競 爭 激 烈 之 世 界 中 , 為 維 持 及 發 展 貿 易 地 位 起 見 , 將
產 品 售 價 減 至 最 低 限 度 誠 屬 必 要 。 然 吾 人 如 詳 細 研 究 先 進 工 業 國 家 之 經 濟 史 , 則 上 述 論 調
仍 有 誤 謬 之 處 。 人 類 物 質 生 產 活 動 , 顯 然 必 須 最 後 依 賴 自 然 資 源 不 可 。 人 類 不 能 創 造 物 品 ;
人 類 所 能 為 者 , 不 過 改 變 自 然 資 源 之 形 狀 , 或 將 之 自 一 地 點 運 輸 至 另 一 地 點 , 或 改 善 並 促 進
自 然 過 程 之 運 行 。 但 原 料 固 係 任 產 品 之 必 要 物 質 條 件 , 產 品 成 本 之 主 要 部 份 則 未 必 由 原 料
組 成 。 事 實 上 , 產 品 之 性 質 越 精 緻 , 則 原 料 在 成 本 上 所 佔 之 比 例 則 越 小 。 真 正 重 要 者 乃 原 料
所 經 歷 之 加 工 過 程 。 勞 工 技 藝 越 高 , 原 料 以 外 之 生 產 因 素 所 佔 地 位 則 越 重 要 。 英 國 在 十 九 世
紀 中 葉 時 之 能 成 為 世 界 製 造 業 領 導 中 心 , 並 非 由 於 原 料 特 別 豐 富 ( 因 當 時 最 重 要 之 原 料 , 不
過 係 煤 與 鐵 而 已 。 ) 英 國 之 能 不 遠 千 裡 自 國 外 輸 入 原 料 , 再 將 產 品 輸 出 至 更 遼 遠 地 區 者 , 無
非 當 時 大 企 業 之 生 產 技 術 及 管 理 組 織 在 將 原 料 加 工 後 , 使 其 價 值 大 大 增 加 , 因 之 獲 利 甚 巨 耳
。
本 人 無 意 將 香 港 與 英 國 比 , 或 認 為 香 港 在 短 期 內 將 處
於 與 英 國 相 同 之 地 位 。 香 港 依 賴 進 口 糧 食 原 料 以 生 產 製 成 品 之 程 度 , 與 英 國 殊 有 不 同 。 但 此
僅 係 程 度 上 , 而 非 性 質 上 之 差 別 。 根 據 最 保 守 之 估 計 , 至 一 九 八 一 年 時 , 人 口 將 達 五 百 五 十
萬 人 。 如 此 一 人 口 具 有 良 好 之 技 術 及 管 理 才 能 , 則 即 使 依 賴 外 來 原 料 亦 不 但 能 生 產 巨 大 財
富 , 且 能 經 過 加 工 增 值 之 結 果 , 使 銷 售 所 得 以 償 付 進 口 糧 食 原 料 而 有 餘 。 自 另 一 觀 點 言 之 ,
此 一 巨 大 及 有 高 度 生 產 力 之 人 口 , 本 身 即 構 成 對 各 種 商 品 與 勞 務 之 巿 場 。 根 據 其 他 工 業 國 家
之 經 驗 , 此 本 銷 巿 場 當 較 世 界 巿 場 遠 為 安 定 ( 即 使 香 港 之 經 濟 財 富 最 後 仍 有 賴 輸 出 國 際 巿 場
之 能 力 ) 。
本 人 之 反 覆 指 出 此 點 者 , 乃 因 不 少 人 士 仍 認 為 香 港 經 濟
極 為 特 殊 , 與 國 際 經 濟 發 展 之 共 同 特 徵 毫 無 共 同 之 處 。 然 此 一 見 解 一 日 不 變 , 則 香 港 經 濟 之
真 正 變 革 將 無 從 實 現 。 業 化 之 運 動 , 在 不 同 之 時 間 空 間 進 行 , 其 性 質 恆 為 不 同 民 族 之 歷 史
, 傳 統 , 及 文 化 型 態 所 決 定 。 然 工 業 化 一 旦 開 始 後 , 則 在 進 展 之 過 程 中 , 各 不 同 國 家 均 呈 現
不 少 共 通 之 特 徵 。 如 一 般 人 士 仍 深 信 香 港 之 經 濟 永 處 於 風 雨 飄 搖 狀 態 , 不 因 工 業 發 展 而 有 所
改 善 , 則 任 何 關 於 改 革 或 增 稅 之 議 , 無 論 如 何 溫 和 或 輕 微 , 均 無 通 過 之 可 能 矣 。
六
本 人 現 必 須 討 論 本 人 任 務 之 另 一 面 — 關 於 社 會 服 務 及 社
會 福 利 措 施 之 研 究 。 近 年 來 香 港 在 此 一 方 面 之 成 就 , 早 已 有 口 皆 碑 。 政 府 及 各 志 願 團 體 在 短
期 內 能 有 如 此 成 就 , 實 係 一 奇 蹟 。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在 執 行 此 一 艱 鉅 任 務 時 所 表 現 之 鞠 躬 盡 瘁 之
精 神 , 令 人 無 限 欽 佩 。 本 人 希 望 本 人 所 作 任 何 評 論 , 不 致 被 視 為 對 過 去 成 績 之 批 評 。 然 已 往
之 成 績 早 已 有 目 共 睹 , 目 前 之 任 務 是 檢 查 現 有 之 措 施 適 應 當 前 需 要 若 干 程 度 , 還 有 那 些 工 作
是 迫 切 需 要 , 以 及 如 何 開 展 這 些 工 作 。 過 去 , 由 於 所 需 應 付 之 問 題 過 於 迫 切 , 故 實 無 可 能 試
圖 擬 就 任 何 完 整 之 計 劃 , 或 詳 盡 考 慮 各 種 活 動 如 何 配 合 。 當 實 際 問 題 迫 在 眉 睫 時 , 實 無 餘 暇
顧 及 基 本 理 論 。 在 此 情 形 下 , 祇 有 充 份 利 用 有 限 之 知 識 及 物 力 財 力 ,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。 以 往 十
至 十 五 年 香 港 之 情 況 , 即 係 如 此 。
此 一 長 期 「 緊 急 狀 態 」 之 後 果 之 一 , 乃 將 來 計 劃 所 由 根
據 之 準 確 資 料 , 極 難 獲 得 。 由 於 過 份 注 重 行 動 , 結 果 忽 視 調 查 或 記 錄 。 救 急 扶 危 , 以 及 扶 助
老 幼 廢 疾 者 之 工 作 , 均 缺 乏 基 本 成 因 之 詳 盡 剖 析 。 由 於 缺 乏 可 靠 之 事 實 資 料 , 故 所 有 行 動 ,
皆 根 據 關 於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之 印 象 , 而 此 種 印 象 , 如 加 以 深 入 分 析 , 多 未 必 真 確 。
七
例 如 , 本 人 首 先 所 欲 瞭 之 問 題 , 乃 在 城 巿 工 業 化 影 響 下
, 中 國 之 家 族 制 度 是 否 發 生 變 化 。 本 人 在 閱 讀 中 對 於 中 國 家 庭 中 之 相 互 義 務 關 係 其 他 種 種
枝 節 , 固 已 略 有 認 識 。 於 本 人 認 為 在 安 定 之 農 業 社 會 環 境 下 , 一 個 具 有 嚴 格 之 權 利 義 務 準 則
之 社 會 結 構 , 或 可 延 續 數 世 紀 而 不 變 。 但 在 城 巿 工 業 化 環 境 下 , 此 一 社 會 結 構 不 可 避 免 將 受
種 種 之 壓 力 , 而 發 生 急 速 及 重 要 之 變 化 。
本 人 之 所 以 研 究 此 一 問 題 , 並 非 單 純 基 於 學 術 立 場 , 而
具 有 一 定 之 目 的 , 中 國 傳 統 之 家 庭 本 身 即 包 含 自 發 性 之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。 凡 老 幼 , 貧 病 , 殘 廢
及 失 業 者 , 均 可 受 其 親 屬 ( 即 使 最 疏 遠 之 親 屬 ) 之 照 顧 。 此 已 成 為 一 確 定 及 公 認 之 責 任 。 設
此 一 義 務 不 復 普 遍 存 在 , 則 顯 然 必 須 尋 求 其 他 解 決 問 題 之 方 法 。 本 人 對 家 庭 各 份 子 之 感 情 聯
繫 , 並 不 特 別 重 視 , 蓋 即 使 環 境 發 生 變 化 , 統 關 係 仍 應 受 尊 重 。 本 人 亟 欲 瞭 解 者 , 即 家 庭 一
份 子 遭 不 幸 時 , 傳 統 聯 繫 是 否 足 資 為 屏 障 。
本 人 對 歐 洲 國 家 工 業 化 以 後 之 社 會 發 展 略 有 研 究 , 故 對
上 述 問 題 特 別 感 覺 興 趣 。 本 人 曾 攻 讀 社 會 學 及 經 濟 學 , 深 知 不 同 文 化 背 景 之 國 家 , 其 社 會 發
展 之 過 程 , 鮮 有 一 致 符 合 者 。 認 為 人 性 永 遠 不 變 者 , 實 係 淺 見 之 輩 。 食 色 雖 人 類 共 有 之 本
能 , 然 滿 足 此 種 本 能 之 方 式 , 則 因 人 而 異 。
即 使 如 此 , 十 九 世 紀 英 國 所 普 遍 為 人 接 受 之 家 庭 義 務 ,
與 中 國 習 俗 之 差 別 , 並 不 如 想 像 之 甚 。 英 國 之 家 族 觀 念 , 不 如 中 國 之 根 深 蒂 固 , 而 家 庭 義 務
亦 不 如 中 國 之 受 社 會 習 俗 之 嚴 格 約 朿 。 然 對 親 屬 ( 即 使 疏 遠 之 親 屬 ) 有 供 養 義 務 之 原 則 , 無
人 加 以 否 認 。 社 會 習 俗 之 力 量 , 仍 極 強 大 。 十 九 世 紀 英 國 大 多 數 受 薪 階 級 , 均 忠 誠 接 受 家 庭
義 務 , 任 勞 任 怨 , 以 盡 其 責 。
然 工 業 革 命 後 所 產 生 之 深 刻 社 會 變 化 , 特 別 對 個 人 流 動
性 之 巨 大 影 響 , 已 使 以 往 之 家 庭 義 務 無 法 部 履 行 。 資 助 同 鄉 , 偶 一 為 之 , 尚 言 之 成 理 , 然
居 住 於 數 百 裡 外 之 遠 親 , 實 難 長 期 供 養 。 家 庭 義 務 之 遂 漸 演 化 為 集 體 性 之 社 會 義 務 , 並 非 表
示 不 願 接 受 家 庭 責 任 , 或 家 庭 感 情 已 告 削 弱 。 在 工 業 經 濟 環 境 下 , 家 庭 及 近 鄰 之 互 助 , 已 不
足 應 付 , 非 建 立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不 為 功 。 值 得 ` 意 者 即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之 建 立 並 未 削 弱 家 庭 感 情
及 責 任 感 。 在 英 國 福 利 制 度 下 , 家 庭 親 屬 間 之 感 情 聯 繫 仍 極 深 厚 ( 雖 則 「 家 庭 」 目 前 祇 指 直
系 近 親 ) ; 祇 有 極 少 數 人 不 願 在 經 濟 上 資 助 赤 貧 之 親 屬 。
關 於 此 一 基 本 問 題 , 本 人 在 香 港 時 無 法 獲 得 真 確 之 資 料
。 本 人 發 問 時 得 之 答 案 , 多 趨 向 極 端 — 或 雲 中 國 之 家 庭 制 度 絲 毫 未 變 , 或 雲 已 完 全 崩 潰 ,
或 有 介 乎 兩 者 之 間 者 。
令 人 欣 慰 者 乃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已 獲 得 經 費 ,
共 同 詳 細 調 查 研 究 下 列 問 題 :
(a) 家 庭 單 位 之 概 念 , 及 家 庭 各 份 子 之 社 關 係 方 面 所
發 生 之 變 化 ;
(b) 有 關 家 庭 組 織 之 傳 統 信 仰 與 價 值 觀 念 之 變 化 , 以 及
此 種 變 化 在 不 同 社 會 出 身 或 語 言 階 層 內 , 或 同 一 階 層 中 不 同 年 代 人 士 中 所 發 生 之 程 度 ;
(c) 家 庭 單 位 內 外 經 濟 依 賴 之 形 態 。
此 一 研 究 計 劃 如 已 竣 事 , 其 資 料 當 對 本 人 大 有 裨 益 。 然
在 目 前 情 況 下 , 本 人 惟 有 根 據 與 各 界 人 士 交 換 意 見 所 得 印 象 , 以 及 在 各 救 濟 機 構 檔 案 中 所 得
材 料 , 作 一 初 步 判 斷 如 下 :
(a) 家 庭 感 情 仍 如 以 往 之 深 厚 ; 傳 統 之 中 國 家 庭 制 度 ,
仍 被 普 遍 專 為 「 正 確 」 之 社 會 結 構 ;
(b) 在 家 庭 一 份 子 遭 遇 重 大 變 故 時 , 其 親 屬 恆 盡 力 資 助
。 例 如 , 不 論 居 住 情 況 如 何 擠 迫 , 外 來 移 民 立 可 獲 得 其 親 屬 或 同 鄉 之 照 顧 ; 如 一 家 之 長 ( 丈
夫 或 父 親 ) 去 世 , 寡 婦 及 遺 孤 亦 立 得 撫 卹 ;
(c) 在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時 , 家 庭 資 助 雖 係 重 要 保 障 , 然 在
工 業 都 市 緊 張 生 活 下 , 此 種 資 助 實 無 法 長 期 賡 續 。 變 故 之 初 次 打 擊 一 旦 克 服 後 , 親 屬 亦 無 能
為 力 作 長 期 性 資 助 。
關 於 都 巿 中 國 家 庭 生 活 之 研 成 果 發 表 後 , 吾 人 當 可 比 較
上 述 初 步 判 斷 與 事 實 是 否 相 符 。 本 人 特 別 出 此 點 , 因 該 初 步 判 斷 構 成 本 人 思 想 之 主 要 基 礎
也 。
八
任 何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, 不 論 由 政 府 或 志 願 團 體 所 提 供 , 其
首 要 條 件 厥 為 確 定 所 需 援 助 之 對 象 , 性 質 , 及 數 量 。 本 人 因 此 先 需 研 究 援 助 貧 困 者 之 理 由 ,
「 貧 困 」 之 涵 義 , 以 及 此 種 援 助 之 性 質 及 數 量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之 救 濟 組 , 並 無 派 發 現 金 之 權 力
, 祇 能 派 發 乾 糧 及 飯 餐 。 據 本 人 瞭 解 , 此 一 政 策 , 起 源 於 早 年 之 緊 急 時 期 , 當 時 數 以 千 計 之
難 民 湧 入 香 港 , 糧 食 乃 維 持 生 活 所 必 需 也 。
然 任 何 政 策 在 某 一 史 情 況 下 , 雖 有 必 需 , 但 時 移 勢 易
之 後 , 則 有 重 新 檢 討 之 必 要 。
「 貧 困 」 一 詞 , 並 無 確 定 之 涵 義 。 一 般 而 論 , 係 指 一 社
會 在 某 一 時 期 為 該 社 會 所 接 受 之 最 低 生 活 水 準 。 此 一 最 低 生 活 水 準 , 又 因 各 國 之 文 化 與 經 濟
資 源 而 異 。 即 使 在 同 一 國 家 中 , 亦 可 因 財 富 之 增 減 而 變 化 。 例 如 , 目 前 英 國 之 所 認 為 之 「 貧
困 」 現 象 , 就 生 活 水 準 而 言 已 較 廿 五 年 前 高 出 不 少 。 關 於 香 港 之 最 低 生 活 水 準 , 目 前 尚 祇 有
極 少 資 料 。 本 人 認 為 關 於 香 港 社 會 所 能 接 受 最 低 生 活 水 準 , 實 有 多 予 研 究 思 考 之 必 要 。
九
在 香 港 , 政 府 機 關 所 不 能 提 供 之 經 濟 援 助 , 多 由 志 願 團
體 負 責 。 本 人 因 之 向 上 述 團 體 尋 求 本 人 所 提 出 各 問 題 之 答 案 。 承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總 幹 事 紀
勛 氏 竭 誠 合 作 之 盛 意 , 本 人 得 與 各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之 團 體 如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, 香 港 天
主 教 社 會 福 利 會 , 世 界 信 義 宗 社 會 服 務 處 , 國 際 培 幼 會 ,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等 接 觸 。 本 人
請 求 上 述 團 體 將 某 一 星 期 內 所 接 到 之 申 請 書 加 以 分 析 。 彼 等 皆 迅 即 應 允 。 本 人 之 請 求 , 無 疑
增 加 彼 等 之 工 作 負 擔 , 本 人 對 彼 等 合 作 之 精 神 , 謹 表 謝 意 。
本 人 請 求 上 述 團 體 將 收 到 之 申 請 書 , 根 據 請 原 因 及 援
助 性 質 加 以 分 類 。 本 人 目 的 係 研 討 申 請 援 助 之 最 重 要 因 素 。 研 究 之 結 果 , 殊 有 意 義 。 家 庭 福
利 會 所 收 到 之 三 百 八 十 七 份 申 請 書 中 , 有 二 百 二 十 一 份 , 即 半 數 以 上 , 係 由 於 家 長 之 疾 病 或
死 亡 ; 一 百 十 二 份 則 由 於 「 收 入 不 足 」 。 在 後 一 類 申 請 者 中 , 家 長 多 有 職 業 , 惟 每 月 所 得 不
足 應 付 其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所 需 。 ( 附 帶 言 之 , 上 述 家 庭 予 以 經 濟 援 助 , 無 異 意 味 志 願 團 體 之 資
金 , 已 用 於 間 接 津 貼 雇 用 低 薪 工 人 之 商 行 或 工 廠 ) 。
其 他 團 體 之 檔 案 紀 錄 , 雖 使 人 無 從 作 一 清 晰 之 分 類 , 然
如 將 個 案 逐 一 審 查 , 則 基 本 情 況 亦 復 相 同 。 社 會 福 利 署 濟 組 之 月 報 , 亦 證 實 此 點 。 本 人 調
查 之 前 一 月 , 該 組 向 六 百 九 十 一 家 庭 之 家 長 派 發 乾 糧 。 其 中 一 百 六 十 六 名 因 患 病 , 三 百 二 十
五 名 則 因 收 入 不 足 。
不 幸 由 於 紀 綠 不 足 , 本 人 無 從 確 定 各 種 行 業 之 薪 金 , 以
及 所 謂 「 收 入 不 足 」 究 係 由 於 就 業 不 足 , 薪 資 過 低 , 或 子 女 過 多 。 勞 工 處 每 年 調 查 十 種 製 造
工 業 , 船 塢 , 及 公 共 事 業 之 工 資 。 但 每 一 級 技 能 之 工 資 , 亦 相 差 甚 大 , 因 此 甚 難 確 定 獲 得 不
同 工 資 之 真 正 人 數 。 最 後 一 次 之 工 資 調 查 ( 一 九 六 五 年 三 月 ) , 指 出 熟 練 工 人 每 日 工 資 為 九
元 至 廿 八 元 , 半 熟 練 工 人 為 五 . 六 八 元 至 六 . 五 元 , 非 熟 練 工 人 為 五 . 二 五 元 至 十 一 . 六 元
。 上 述 工 人 指 製 造 業 之 工 人 , 其 工 作 條 件 大 致 相 同 , 但 建 築 業 則 並 不 包 括 在 內 , 蓋 其 工 作 條
件 殊 有 差 異 也 。 勞 工 處 之 調 查 , 祇 包 括 登 記 工 廠 中 就 業 工 人 人 數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五 , 至 於 其 他
工 人 則 並 無 資 料 。 上 述 工 業 之 工 資 , 自 一 九 五 八 年 來 , 已 增 加 約 百 分 之 七 三 , 而 生 活 費 用
祇 增 加 百 分 之 十 四 。 其 他 未 有 紀 錄 之 行 業 中 之 工 資 , 大 致 或 有 類 似 趨 向 。 然 此 一 假 定 並 無 證
據 足 以 支 持 。 本 人 曾 試 圖 以 其 他 種 種 方 法 獲 得 其 他 工 人 工 資 之 資 料 , 但 無 大 結 果 。 根 據 所 得
印 象 , 本 人 認 為 大 多 數 非 熟 練 工 人 如 全 部 時 間 工 作 , 則 每 月 收 入 約 在 港 幣 二 三 十 元 右 ( 換
言 之 , 此 一 工 資 並 非 就 業 不 足 之 結 果 ) 。 上 述 資 料 係 直 接 向 僱 主 查 詢 而 得 。 本 人 又 親 自 閱 數
間 學 校 及 類 似 機 構 關 於 學 生 家 庭 狀 況 調 查 之 紀 錄 。
本 人 對 另 一 類 人 數 甚 多 之 工 人 之 工 資 情 況 , 無 法 獲 悉 。
此 即 所 謂 「 廠 外 工 人 」 — 多 數 為 已 婚 婦 女 , 由 於 不 能 離 開 家 庭 往 工 廠 或 工 場 工 作 , 因 此 在 家
中 與 子 女 從 事 按 件 計 酬 之 勞 動 。 本 人 關 於 彼 等 工 資 所 提 出 問 題 之 答 案 , 相 差 懸 殊 , 因 此 無 法
作 確 定 估 計 。 大 體 言 之 , 廠 外 工 人 工 作 時 間 雖 長 , 而 所 得 工 資 則 極 低 。
招 請 工 人 與 釐 定 工 資 之 方 法 , 不 在 本 人 調 查 範 圍 之 內 。
「 收 入 不 足 」 對 經 濟 援 助 關 係 甚 大 , 不 能 忽 視 。 因 此 , 下 列 兩 問 題 之 調 查 , 實 刻 不 容 緩 。
如 能 採 取 工 資 管 制 , 或 改 善 招 請 工 人 之 方 法 , 從 而 提 高 低 薪 工 人 工 資 , 則 政 府 或 志 願 團 體 之
財 政 負 擔 , 當 可 減 輕 不 少 矣 。
十
迄 今 為 止 , 本 人 所 分 析 者 係 一 般 情 況 及 問 題 。 本 人 現 應
敘 述 社 會 利 署 及 各 志 願 團 體 所 提 供 各 種 造 福 巿 民 之 種 種 服 務 。 本 人 訪 港 期 間 , 承 當 局 安 排
, 得 以 參 觀 視 察 社 會 福 利 和 各 方 面 之 工 作 。 本 人 與 社 會 福 利 署 長 與 其 同 寅 , 以 及 各 機 構 之 管
理 委 員 會 與 工 作 人 員 作 長 時 間 之 會 談 , 並 討 論 各 項 政 策 與 問 題 。 本 人 對 上 述 人 士 之 工 作 成 就
, 以 及 不 辭 勞 瘁 之 神 , 至 表 欽 佩 。 上 述 人 士 亦 多 深 知 目 前 之 服 務 , 與 所 需 者 距 離 尚 遠 。 本
人 現 根 據 會 談 所 得 , 評 論 如 下 。
( 甲 ) 「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之 目 標 與 政 策 」 白 皮 書 ( 丁 ) 節
「 志 願 服 務 機 構 之 任 務 中 , 曾 討 論 政 府 與 志 願 服 務 機 構 工 作 界 限 劃 分 問 題 , 以 及 兩 者 工 作 範
圍 之 標 準 。 無 論 政 府 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如 何 發 達 , 工 作 界 限 之 劃 分 始 終 係 引 起 論 爭 之 題 材 。 即
使 在 先 進 福 利 國 家 中 , 不 少 由 立 法 規 定 應 由 政 府 舉 辦 之 福 利 服 務 , 其 實 由 志 願 機 構 負 責 , 成
效 更 大 。 例 如 , 英 國 社 會 立 法 之 巨 大 發 展 , 未 引 起 志 願 服 務 活 動 之 減 少 , 不 過 改 變 其 性 質 與
目 標 而 已 。
志 願 團 體 之 最 大 優 點 , 在 於 其 伸 縮 性 及 從 事 試 驗 之 能 力
。 幾 乎 所 有 先 進 國 家 之 社 會 服 務 , 起 源 於 志 願 團 體 之 嘗 試 性 努 力 。 此 等 志 願 團 體 , 多 由 痌 瘃
為 懷 , 熱 心 公 益 之 人 士 所 組 成 。 無 目 的 之 捐 贈 , 或 可 濟 一 時 之 急 , 但 不 能 解 決 基 本 問 題 。 建
設 性 之 援 助 , 必 需 基 於 困 難 之 原 因 之 分 析 , 俾 能 計 劃 減 少 其 再 次 發 生 之 可 能 性 。 然 而 需 受 照
顧 之 原 因 甚 為 複 雜 , 如 何 應 付 各 種 困 苦 問 題 , 並 無 顯 然 之 答 案 。 私 人 團 體 可 利 用 其 時 間 , 精
力 , 資 金 , 從 事 試 驗 以 期 獲 得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之 最 佳 方 法 , 且 開 始 之 時 , 可 小 規 模 進 行 , 俟 時
機 成 熟 後 再 予 擴 展 。 政 府 機 構 則 受 社 會 立 法 之 規 定 , 必 須 提 供 福 利 服 務 , 無 選 擇 之 餘 地 , 故
一 旦 設 立 後 , 即 使 認 為 成 效 不 大 , 亦 極 難 改 變 或 撤 消 。
香 港 之 志 願 團 體 , 為 數 甚 多 , 無 論 人 力 , 物 力 , 及 財 力
方 面 , 均 貢 獻 極 大 , 對 貧 困 及 殘 廢 者 之 援 助 , 著 功 尤 偉 , 但 其 主 要 任 務 , 則 往 往 為 人 忽 視 。
上 述 團 體 之 大 部 力 量 , 集 中 於 如 何 減 輕 目 前 之 困 苦 。 而 非 如 何 發 現 其 成 因 而 加 以 根 治 。
任 何 志 願 團 體 之 主 要 目 標 , 應 如 何 使 其 本 身 之 存 在 不 再
成 為 必 需 。 欲 達 到 此 一 目 標 , 惟 有 一 面 在 減 輕 目 前 困 苦 - - 不 論 以 經 濟 援 助 , 機 構 收 容 或 家
庭 輔 導 方 式 - - 之 時 , 另 面 則 努 力 尋 求 不 幸 者 個 案 中 之 共 通 點 , 以 便 統 籌 方 針 , 使 遭 遇 類
似 情 況 者 得 以 獲 益 。
例 如 , 一 診 治 白 喉 病 者 之 醫 生 , 當 然 必 須 盡 其 所 能 醫 治
之 。 然 該 醫 生 若 發 現 白 喉 病 患 者 不 止 一 人 , 則 應 設 法 尋 求 共 同 之 病 因 ( 例 如 排 水 渠 不 當 或 水
源 不 潔 ) , 以 求 根 治 , 則 對 社 會 之 貢 獻 , 當 必 更 大 。
過 去 十 五 年 間 , 香 港 各 志 願 團 體 所 應 付 之 問 題 , 過 於 繁
重 , 以 致 無 暇 注 意 預 防 性 工 作 。 然 各 機 構 之 紀 錄 中 , 亦 有 不 少 資 料 , 如 能 善 予 分 析 及 分 類 ,
當 可 顯 示 社 會 問 題 之 主 要 成 因 , 俾 使 政 府 實 施 福 利 服 務 時 , 有 所 遵 循 。
人 之 所 以 陷 於 困 難 境 地 , 其 成 因 不 外 乎 兩 大 類 。 其 一 係
外 在 性 的 , 由 生 活 條 件 及 環 境 決 定 , 個 人 無 從 控 制 ; 其 二 係 內 在 性 的 , 或 因 個 人 性 格 不 能
適 應 環 境 , 或 因 缺 乏 能 力 應 付 生 活 問 題 。
一 九 三 O 年 代 初 期 , 世 界 各 主 要 國 家 發 生 不 景 氣 , 失 業
者 數 以 百 萬 計 , 此 即 前 類 成 因 之 實 例 。 當 時 之 長 期 失 業 者 , 並 非 缺 乏 技 能 , 或 不 願 工 作 。 彼
寺 之 失 業 , 乃 世 界 性 經 濟 趨 勢 之 結 果 個 人 無 法 控 制 , 祇 能 由 政 府 或 其 他 團 體 採 取 集 體 行 動
, 以 改 變 經 濟 環 境 。
但 即 使 在 經 濟 繁 榮 時 , 亦 有 因 個 人 缺 陷 而 不 能 保 留 其 職
位 或 覓 得 職 業 者 。 此 即 後 一 類 成 因 之 實 例 。 其 他 各 種 困 苦 情 況 之 成 因 , 亦 可 歸 納 於 此 兩 大 類
。 應 付 此 問 題 之 真 正 建 設 性 方 法 , 乃 將 兩 項 成 因 加 以 分 別 , 從 而 以 不 同 方 法 根 治 之 。
如 困 苦 之 成 因 乃 外 在 性 的 , 則 政 府 及 其 他 團 體 之 福 利 服
務 可 資 利 用 以 謀 解 決 。 但 如 成 因 乃 內 在 性 的 , 則 較 為 複 雜 , 蓋 人 性 變 化 多 端 , 需 以 個 人 診 治
及 援 助 之 方 式 處 理 之 。 由 於 政 府 及 志 願 團 體 之 紀 錄 中 未 有 將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及 分 類 , 因 此 亦 無
從 採 用 上 述 之 處 理 方 法 。
十 一
( 乙 ) 吾 人 現 應 重 新 考 慮 , 政 府 與 志 願 團 體 間 之 工 作 界
限 , 是 否 有 再 予 劃 分 之 必 要 。 根 據 本 人 就 現 有 資 料 之 分 析 , 收 入 不 足 , 疾 病 , 及 家 長 死 亡 係
申 請 援 助 之 主 要 原 因 。 按 照 香 港 法 律 , 工 人 如 因 病 不 能 工 作 時 , 每 年 得 享 病 假 十 二 日 , 病 假
期 間 , 僱 主 需 照 給 工 資 一 半 。 但 上 項 權 益 , 祇 有 長 工 始 得 享 受 , 因 此 工 人 總 數 中 相 當 大 之 部
份 並 無 此 權 利 。
就 家 長 之 死 亡 而 論 , 其 寡 婦 在 法 律 並 無 獲 得 金 之 權 利
, 除 非 其 丈 夫 係 由 於 工 業 上 意 外 死 亡 , 始 得 申 請 賠 償 。 不 少 工 廠 商 號 辦 有 完 善 之 福 利 制 度 ,
對 僱 員 之 照 顧 , 已 超 越 法 律 所 規 定 之 範 圍 以 外 。 本 人 由 於 時 間 所 限 , 雖 祇 能 參 觀 及 訪 問 少 數
機 構 , 不 便 提 及 各 該 廠 商 之 名 稱 , 但 對 於 此 等 企 業 之 福 利 制 度 , 不 無 相 當 認 識 。 即 使 如 此 ,
上 述 權 益 祇 有 其 少 數 僱 員 始 能 享 受 ; 絕 大 多 之 工 人 在 生 活 上 並 無 保 障 。
關 於 在 香 港 舉 辦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一 事 , 目 前 已 正 在 積 極 討
論 中 。 惟 鑒 於 目 前 業 工 人 之 構 成 甚 為 複 雜 , 既 有 之 財 力 亦 殊 有 限 , 故 祇 能 在 相 當 狹 小 範 圍 中
從 事 試 驗 而 已 。
數 年 前 開 始 實 施 之 馬 來 亞 公 積 金 制 度 , 已 常 被 人 提 出 為
香 港 所 應 傚 法 之 藍 本 。 由 於 時 間 所 限 , 本 人 尚 未 加 以 詳 細 研 究 , 僅 自 一 曾 有 服 務 經 驗 之 官 員
得 悉 梗 概 而 已 。 根 據 該 制 度 規 定 , 工 人 及 僱 主 均 須 強 制 繳 納 一 定 數 量 款 項 作 為 公 積 金 , 工 人
屆 退 休 年 齡 時 , 方 得 全 部 提 出 。 以 本 人 之 愚 見 , 此 一 制 度 對 解 決 香 港 貧 困 問 題 方 面 。 並 無 重
大 作 用 。 本 人 甚 以 為 奇 者 , 即 根 據 現 有 資 料 之 , 年 老 並 非 申 請 援 助 之 重 大 原 因 。 即 使 在 相 反
之 情 況 下 , 本 人 亦 認 為 單 以 防 老 為 主 , 不 顧 其 他 迫 切 需 要 , 亦 未 免 失 之 過 偏 。 以 一 位 四 十 歲
左 右 之 男 子 而 論 , 其 所 最 關 心 者 , 無 非 一 旦 患 病 不 能 工 作 或 死 亡 時 , 其 妻 兒 生 活 之 保 障 , 至
於 其 本 人 三 十 年 後 晚 年 之 需 , 實 無 暇 顧 及 。 因 此 如 目 前 即 開 始 在 其 薪 金 中 預 扣 一 部 款 項 , 實
際 上 係 相 當 沉 重 之 負 擔 。
自 另 一 面 言 之 , 預 繳 保 費 之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, 既 能 積 眾 人
財 力 以 供 貧 病 之 需 , 則 效 果 顯 而 易 見 , 較 易 得 眾 之 支 持 也 。
需 得 注 意 者 , 在 最 近 之 將 來 , 養 老 問 題 可 能 日 趨 重 要 。 彭
德 氏 之 人 口 預 測 ( 根 據 保 守 估 計 ) , 指 出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之 老 年 人 , 在 一 九 六 一 年 總
數 為 十 六 萬 一 千 二 百 人 , 至 一 九 八 一 年 ( 即 十 五 年 後 ) 將 增 至 四 十 五 萬 四 千 三 百 人 。 如 能 先
舉 辦 一 規 模 不 大 , 以 保 障 疾 病 孤 寡 為 主 之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, 則 經 過 一 慘 淡 經 營 時 期 後 , 再 謀 解
決 養 老 問 題 , 並 非 難 事 , 較 之 上 述 強 制 性 之 公 積 金 制 度 , 當 勝 一 籌 也 。
實 施 此 一 制 度 之 經 費 問 題 , 不 在 本 人 研 究 範 圍 , 但 過 去
五 十 年 來 , 實 行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之 國 家 已 普 遍 採 用 自 三 方 面 徵 收 經 費 之 方 式 , 即 每 星 期 向 工 人
及 僱 主 徵 費 外 , 另 由 政 府 撥 款 補 助 。
值 得 注 意 者 即 五 十 餘 年 前 英 國 開 始 社 會 保 險 制 時 , 需 政
府 補 助 , 理 由 有 三 :
( 一 ) 此 舉 可 減 少 向 勞 資 雙 方 徵 費 所 引 起 反 感 ;
( 二 ) 此 舉 係 正 式 承 認 社 會 對 各 個 別 公 民 之 福 利 , 負 有
責 任 ;
( 三 ) 社 會 保 險 制 如 有 成 效 , 則 可 減 少 用 於 救 濟 之 公 費
。
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之 另 一 優 點 , 乃 在 實 施 期 間 , 可 搜 集 不 少
關 於 社 會 問 題 之 資 料 , 而 此 乃 其 他 方 所 無 法 獲 致 者 。 對 社 會 問 題 之 調 查 , 祇 能 提 供 關 於 某
一 特 定 時 間 之 情 況 。 除 非 此 種 調 查 能 經 常 進 行 , 否 則 無 法 顯 示 社 會 問 題 之 趨 勢 。 社 會 安 全 制
度 在 其 日 常 行 政 過 程 中 , 即 不 斷 獲 得 關 於 社 會 變 化 之 資 料 。 例 如 , 設 某 一 地 區 申 請 疾 病 津 貼
之 人 數 較 另 一 地 區 顯 著 為 高 , 則 有 調 查 其 原 因 之 必 要 。 又 如 某 一 地 區 在 不 同 時 間 中 申 請 人 數
大 為 增 加 , 則 亦 應 研 究 其 成 因 。
十 二
( 丙 ) 過 份 注 重 實 際 行 動 , 忽 略 分 析 及 分 類 與 各 種 福 利
工 作 之 重 複 浪 費 之 傾 向 有 密 切 關 係 。 不 合 經 濟 原 則 。 本 人 認 為 志 願 團 體 之 主 要 工 作 應 係 探 索
性 及 試 驗 性 的 , 故 不 同 團 體 向 同 一 目 標 努 力 , 未 必 即 係 浪 費 。 祇 有 將 不 同 方 法 之 成 效 加 以 比
較 時 , 始 能 發 現 最 有 效 果 之 方 法 。 但 本 人 在 多 數 場 合 下 , 發 覺 極 多 團 體 各 各 以 有 限 之 經 費 及
規 模 , 幾 乎 從 事 相 同 工 作 。 即 使 所 採 用 方 法 同 , 亦 未 見 有 經 常 相 討 論 及 詳 細 比 較 成 效 。 此
一 情 況 , 無 疑 引 致 財 力 及 人 力 之 浪 費 ( 鑒 於 訓 練 有 素 之 工 作 人 員 之 缺 乏 , 此 種 浪 費 後 果 更 為
嚴 重 ) 。
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, 現 正 編 系 纂 會 員 名 冊 , 此 舉 當 有 助
上 項 問 題 之 解 決 , 但 祇 有 在 各 團 體 充 份 認 識 重 複 之 弊 , 從 而 分 工 合 作 之 後 , 始 能 成 功 。 不 幸
, 根 據 其 他 國 家 之 經 驗 , 福 利 事 業 猶 如 其 他 人 類 活 動 , 亦 有 「 既 得 權 益 」 之 存 在 。 欲 勸 導 一
經 多 年 努 力 , 始 奠 定 基 礎 之 團 體 , 與 其 他 團 體 在 工 作 方 面 互 相 配 合 , 亦 頗 費 唇 舌 也 。
十 三
( 丁 ) 香 港 目 前 大 多 數 志 願 團 體 , 其 經 費 端 賴 海 外 資 助
。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關 於 白 皮 書 之 評 論 及 建 議 中 , 指 出 四 十 一 間 答 覆 詢 問 表 格 之 團 體 ( 此 數
當 包 括 主 要 團 體 在 內 ) , 於 一 九 五 五 至 一 九 六 四 年 基 建 支 出 中 , 有 百 分 之 九 十 係 由 海 外 捐 贈
。 目 前 每 年 經 常 支 出 中 , 亦 有 百 分 四 十 四 仰 賴 海 外 資 助 。
此 一 情 況 , 產 生 兩 種 問 題 。 第 一 , 海 外 捐 贈 之 團 體 , 本
身 有 其 特 殊 目 標 或 利 益 , 故 其 決 策 未 必 根 據 香 港 社 會 之 急 需 。 誠 然 , 彼 等 所 資 助 之 建 設 , 亦
可 視 為 香 港 資 產 之 增 加 ; 但 此 種 建 設 計 劃 (a) 佔 用 可 供 其 他 用 途 之 建 築 地 段 及 財 力 ; (b) 某
一 團 體 一 旦 立 足 後 , 其 經 常 費 用 可 能 由 政 府 補 助 , 從 而 減 少 可 供 其 他 急 需 之 資 金 。
另 一 問 題 係 過 份 依 賴 海 外 資 金 ( 特 別 在 經 常 費 用 方 面 )
具 有 嚴 重 之 不 穩 定 性 。 捐 款 之 繼 續 性 不 甚 可 靠 , 一 者 因 捐 贈 國 家 本 身 經 濟 情 況 可 能 發 生 變 化
, 以 致 減 少 捐 款 ; 二 者 香 港 經 日 越 進 步 , 捐 贈 者 可 能 將 捐 款 移 至 其 他 地 區 。
十 四
( 戊 ) 政 府 對 志 願 機 構 之 補 助 , 可 能 實 際 上 變 為 對 有 經
濟 能 力 者 之 津 貼 , 結 果 用 去 可 供 其 他 急 需 之 物 力 財 力 。 本 人 所 參 觀 之 數 間 機 構 , 主 要 似 為 中
等 收 入 階 層 服 務 。 鑒 於 本 人 訪 港 時 間 之 短 , 見 聞 未 臻 深 廣 , 印 象 容 或 有 誤 。 茲 舉 一 例 , 本 人
認 為 下 一 代 之 良 好 教 育 , 乃 任 何 社 會 未 來 發 展 之 基 礎 , 故 本 人 深 信 義 務 免 費 教 育 係 一 應 予 實
現 之 理 想 。 本 人 亦 知 此 一 理 想 , 在 目 前 香 港 境 下 , 甚 難 實 現 。 然 最 低 收 入 階 層 之 子 女 , 無 法
獲 得 長 期 性 教 育 , 而 津 貼 學 校 之 學 生 , 則 多 係 中 上 階 層 子 弟 . 。 此 一 情 況 , 不 甚 合 理 , 現 存
物 力 財 力 應 如 何 妥 善 使 用 , 實 有 加 以 檢 討 必 要 。 其 他 在 醫 院 , 醫 療 所 , 青 年 俱 樂 部 , 社 區 中
心 , 托 兒 所 方 面 之 支 出 , 亦 有 類 似 情 況 。 本 人 並 非 議 家 境 較 佳 者 並 不 需 要 上 述 服 務 。 家 庭 經
濟 環 境 較 佳 之 子 弟 , 同 樣 需 要 福 利 服 務 , 而 此 類 服 務 , 祇 有 採 用 集 體 方 式 ( 不 論 經 過 政 府 機
關 或 志 團 體 ) , 始 能 充 份 供 給 。 但 本 人 認 為 在 物 力 財 力 有 限 之 情 況 下 , 上 述 服 務 如 以 太 低
廉 之 代 價 供 給 有 經 濟 能 力 之 人 士 , 則 無 形 中 減 少 賑 濟 貧 困 者 之 經 費 , 故 實 有 重 予 考 慮 必 要 。
十 五
另 一 問 題 係 政 府 所 津 貼 之 志 願 團 體 , 其 工 作 如 能 更 有 效
率 組 織 及 執 行 , 則 收 效 更 大 。 本 人 並 非 建 議 政 府 在 補 助 志 願 團 體 時 , 應 要 求 指 導 或 詳 細 監 督
該 機 構 之 工 作 , 以 作 為 資 助 之 條 件 ; 事 實 上 , 此 舉 將 破 壞 志 願 團 體 之 主 要 價 值 , 即 進 行 多 方
面 試 驗 之 能 力 。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如 欲 貫 澈 , 則 必 需 有 專 業 教 及 訓 練 之 人 員 - - 此 一 原 則 , 目
前 雖 較 以 往 為 人 所 普 遍 認 識 , 然 仍 有 不 少 團 , 其 方 針 由 缺 乏 專 門 知 識 之 人 所 影 響 。 善 意 與 專
業 能 及 知 識 , 截 然 為 兩 件 事 。
因 此 政 府 在 補 助 志 願 團 體 時 , 應 認 識 此 點 。 此 舉 不 致 壓
抑 志 願 團 體 之 主 動 能 力 , 但 可 保 證 使 用 公 款 之 工 作 人 員 , 有 相 當 之 知 識 水 準 。
十 六
( 己 ) 「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之 目 標 與 政 策 」 白 皮 書 , 特
別 強 調 保 護 少 年 兒 童 , 並 教 導 之 使 其 能 從 事 有 益 社 會 之 活 動 之 種 種 服 務 。 該 白 皮 書 之 重 點 在
道 德 因 素 — 務 使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精 力 能 用 於 健 全 及 培 養 品 格 之 途 徑 , 從 而 防 止 少 年 犯 罪 之 形 成
。
但 社 會 對 青 年 有 另 一 同 樣 重 要 之 責 任 — 此 即 職 業 訓 練 。
此 係 社 會 對 其 未 來 繁 榮 之 投 資 , 其 重 要 性 無 須 再 贅 。 政 府 及 各 志 願 團 體 在 對 青 年 之 服 務 中 ,
多 包 括 職 業 訓 練 在 內 , 中 亦 有 以 之 為 重 心 者 。 此 種 服 務 , 成 效 著 , 雖 未 有 詳 細 紀 錄 , 但 毫
無 疑 問 不 少 青 年 經 過 訓 練 後 , 已 獲 得 較 佳 職 業 。 然 此 類 訓 練 計 劃 極 少 係 根 據 香 港 之 經 濟 需 要
者 。
一 部 份 現 代 化 企 業 及 政 府 機 關 , 辦 有 訓 練 學 徒 及 僱 員 之
完 善 計 劃 ( 註 ) 。 多 數 大 型 紡 織 廠 為 職 工 舉 辦 短 期 訓 練 班 , 但 因 彼 等 之 工 作 乃 半 熟 練 性 的 ,
就 整 個 工 業 而 論 , 工 人 並 無 受 訓 練 之 機 會 , 祇 能 依 其 能 力 無 師 自 通 而 已 。
最 近 香 港 工 業 之 一 般 趨 勢 , 傾 向 生 產 之 分 散 化 , 因 此 將
來 大 部 份 成 品 之 製 造 , 需 要 與 目 前 不 同 之 技 術 。
十 七
近 年 來 由 於 新 工 業 之 崛 興 , 以 及 生 產 技 術 之 突 飛 猛 晉 ,
世 界 各 國 均 已 覺 悟 舊 日 訓 練 青 年 就 業 之 方 法 已 不 再 適 用 。 此 一 問 題 既 已 引 起 注 意 , 因 此 過 去
十 五 至 二 十 年 來 , 世 界 各 國 在 職 業 訓 練 計 劃 方 面 之 興 革 , 遠 較 近 代 工 業 建 立 以 來 任 何 時 期 為
多 。 舊 日 之 工 業 國 家 , 多 依 賴 學 徒 制 度 , 即 在 熟 練 工 人 指 導 下 學 習 。 但 各 國 之 經 驗 肯 定 證 明
: (a) 熟 工 人 指 導 下 之 學 習 , 在 多 數 情 形 下 , 效 用 甚 微 ; (b) 由 於 技 術 進 展 奇 速 , 故 工 人
在 體 力 及 智 力 方 面 , 均 需 訓 練 , 方 能 適 應 環 境 ; (c) 熟 練 勞 動 方 面 之 理 論 知 識 , 非 有 專 業 教
育 不 為 功 。 因 此 , 幾 乎 在 所 有 國 家 中 , 例 必 每 星 期 一 天 ( 或 同 等 之 集 體 放 工 時 間 ) 向 工 人 講
授 技 藝 之 科 學 原 理 。 此 項 技 術 課 程 , 不 論 在 工 廠 學 校 ,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,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舉 辦
, 皆 全 部 由 政 府 當 局 免 費 供 給 。
工 業 不 發 達 之 國 家 , 由 於 缺 乏 熟 練 之 成 年 工 人 作 為 管 工
及 師 傅 , 因 此 在 工 業 技 術 訓 練 方 面 , 顯 有 困 難 。 從 高 度 發 達 之 農 林 經 濟 轉 變 為 工 業 經 濟 之 國
家 如 芬 蘭 , 自 落 後 之 農 業 經 濟 開 始 工 業 化 之 國 家 如 印 度 , 皆 有 此 類 問 題 。 解 決 之 方 法 , 惟
有 一 種 : 即 由 政 府 主 持 工 業 訓 練 , 在 特 別 建 造 之 工 場 中 舉 行 ( 其 中 機 器 及 設 計 佈 置 儘 可 能 與
工 業 實 際 情 況 符 合 ) , 以 使 課 程 能 將 理 論 與 踐 密 切 配 合 。 新 近 工 業 化 之 國 家 , 由 於 環 境 所 迫
, 不 得 不 用 此 一 方 法 立 其 訓 練 機 構 , 但 因 成 效 顯 著 , 致 高 度 工 業 化 之 國 家 , 亦 群 起 效 尤 。
例 如 瑞 士 及 意 大 利 即 完 全 採 用 此 法 ; 法 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工 人 , 在 就 業 前 均 曾 在 訓 練 中 心 全 部
時 間 進 修 。 英 國 亦 有 同 樣 趨 勢 , 惟 工 人 全 部 時 間 受 訓 之 比 率 , 較 其 他 國 家 為 低 。
在 工 業 訓 練 方 面 , 有 三 項 國 際 性 趨 勢 , 或 可 資 香 港 借
鏡 :
( 一 ) 目 前 已 普 遍 公 認 , 現 代 工 業 所 需 之 技 術 標 準 , 應
經 過 全 國 性 所 承 認 之 測 驗 。 在 大 多 數 情 形 下 , 測 驗 範 圍 則 重 實 際 技 能 , 但 一 般 亦 有 關 於 理 論
知 識 之 簡 單 筆 試 者 ; 測 驗 多 由 工 業 家 及 技 術 教 育 家 主 持 。 此 一 制 度 可 使 訓 練 課 程 與 工 業 方 面
之 技 術 變 革 配 合 。
( 二 ) 訓 練 之 經 費 , 由 全 國 之 資 方 平 均 負 擔 , 蓋 訓 練 有
素 之 工 人 人 數 增 加 後 , 對 資 方 有 利 。 例 如 , 法 國 按 工 資 總 額 課 稅 作 為 訓 練 經 費 來 源 。 英 國 則
根 據 一 九 六 四 年 工 業 訓 練 法 案 , 凡 列 入 工 業 訓 練 委 員 會 範 內 之 廠 商 , 必 須 付 稅 , 祇 有 當 其
能 證 明 其 本 身 之 訓 練 課 程 之 水 準 至 少 與 當 局 所 訂 者 不 相 上 下 時 , 始 能 申 請 補 助 。 其 他 國 家 亦
有 類 似 制 度 。
( 三 ) 國 家 承 認 對 下 一 代 之 訓 練 , 負 有 責 任 , 因 此 除 作
一 般 性 監 督 外 , 復 將 技 術 訓 練 列 入 總 教 育 計 劃 中 , 並 在 財 政 面 予 以 補 助 。
據 本 人 所 知 ,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已 在 考 慮 舉 辦 類 似 性 質 之 計
劃 。 以 個 人 意 見 , 頗 難 過 高 估 計 完 善 之 訓 練 工 人 計 劃 , 對 香 港 工 業 之 發 展 前 途 之 重 要 性 。
十 八
本 人 評 論 之 範 圍 , 為 廣 泛 , 因 最 初 當 局 邀 余 訪 港 時 ,
已 示 意 余 對 所 研 究 對 象 , 不 必 作 狹 義 解 釋 。 但 本 人 現 必 須 回 答 對 余 所 出 之 問 題 。 「 根 據 本 報
告 書 開 始 時 所 引 述 之 初 步 建 議 , 在 香 港 舉 辦 關 於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之 調 查 , 是 否 有 實 現 可 能 及 有
價 值 ? 」
以 本 人 愚 見 , 此 一 調 查 , 既 有 實 現 可 能 , 亦 有 價 值 。 但
本 人 並 不 建 議 舉 辦 。 目 前 , 關 於 調 查 之 技 術 , 已 有 公 認 標 準 , 因 此 任 何 有 相 當 資 歷 之 社 會 工
作 者 , 祇 需 有 人 力 財 力 支 持 , 在 實 行 方 面 , 並 無 困 難 , 其 次 , 目 前 關 於 香 港 經 濟 與 社 會 生 活
之 正 確 資 料 , 極 為 缺 乏 , 致 對 任 何 問 題 之 性 質 及 可 能 解 決 方 法 , 祇 能 加 以 臆 , 故 有 系 統 之
調 查 , 當 極 有 價 值 。
雖 然 如 此 , 本 人 仍 不 主 張 舉 辦 此 一 調 查 , 蓋 其 規 模 甚 大
, 非 數 年 之 力 不 克 竣 事 , 且 對 其 服 務 之 目 標 並 無 助 益 。 在 局 勢 瞬 息 萬 變 之 時 期 中 , 調 查 報 告
書 尚 未 完 畢 , 所 搜 集 之 資 料 即 已 過 時 矣 。
目 前 最 迫 切 需 要 者 乃 社 會 問 題 之 大 量 研 究 。 事 實 上 , 如
對 社 會 服 務 , 社 會 福 利 , 乃 至 於 香 港 社 會 之 一 般 社 會 經 濟 基 礎 , 無 深 入 之 調 查 , 則 任 何 未 來
計 劃 均 無 從 談 起 。 例 如 , 目 前 香 港 並 無 關 於 國 民 收 入 分 配 之 資 料 - - 不 同 收 入 階 層 之 分 佈 ,
工 人 就 業 之 類 別 , 職 業 分 佈 之 趨 向 等 。 本 人 提 及 此 點 因 余 在 來 港 之 前 , 以 為 上 述 資 料 早 已
齊 備 , 事 實 上 並 非 如 此 , 故 遭 遇 不 少 困 難 。
十 九
如 廣 泛 性 調 查 並 非 最 妥 善 方 法 , 則 吾 人 應 何 去 何 從 ? 本
人 認 為 應 在 不 同 方 向 及 範 圍 進 行 研 究 調 查 。 現 有 些 問 題 , 迫 切 需 要 答 案 , 以 便 判 斷 過 去 採
取 之 措 施 是 否 完 備 及 有 效 , 從 而 指 示 將 來 工 作 之 方 向 。 如 能 對 某 些 問 題 從 事 多 項 小 規 模 之 研
究 , 則 積 而 久 之 , 可 提 供 極 多 資 料 。 此 項 小 型 調 查 , 在 學 術 水 準 上 不 必 太 高 ; 但 如 能 縝 密 計
劃 及 執 行 , 則 在 短 期 內 , 即 可 顯 示 此 類 試 驗 措 施 之 成 效 。
另 一 面 , 吾 人 亦 需 要 較 大 規 模 調 查 計 劃 , 以 確 定 社 會 經
濟 情 況 之 基 本 事 實 , 並 比 較 其 他 與 香 港 處 境 相 同 之 國 家 應 付 種 種 問 題 之 方 法 。 如 能 將 其 他 國
家 在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面 之 成 敗 經 驗 , 加 以 紀 綠 , 以 供 香 港 借 鏡 , 則 功 效 更 大 。
二 十
在 創 設 及 指 導 短 期 調 查 及 長 期 研 究 計 劃 方 面 , 需 要 成 立
何 種 機 構 ?
本 人 相 信 最 有 效 之 方 法 , 乃 成 立 一 研 究 處 , 余 因 此 建 議
:
( 一 ) 此 一 研 究 處 不 應 隸 屬 於 現 存 府 任 何 一 部 門 , 蓋
其 工 作 如 若 真 正 見 效 , 則 必 須 打 破 部 門 之 間 之 界 限 。 其 研 究 計 劃 , 亦 不 應 由 任 何 一 部 門 目 前
方 針 與 政 策 所 決 定 。
本 人 前 已 指 出 , 社 會 福 利 署 工 作 之 數 量 與 性 質 , 往 往 由
工 資 水 平 及 就 業 不 足 情 況 所 決 定 , 而 上 述 兩 項 因 素 屬 勞 工 處 之 職 權 範 圍 。 以 此 類 推 , 致 力
職 業 訓 練 之 各 機 構 之 工 作 , 有 繫 工 商 業 發 展 之 可 能 趨 勢 以 及 就 業 機 會 , 而 此 亦 係 其 他 政 府 機
關 之 職 責 。 又 新 衛 星 城 巿 之 社 區 中 心 之 工 作 , 勢 必 大 部 由 設 計 工 業 地 點 或 新 建 屋 計 劃 之 政 府
機 關 所 決 定 等 等 。
( 二 ) 政 府 必 須 撥 出 充 裕 之 經 費 供 研 究 處 使 用 。 研 究 處
之 工 作 應 視 為 一 種 長 期 投 資 , 無 此 投 資 , 則 目 前 經 常 支 之 出 大 部 , 均 屬 浪 費 。
( 三 ) 研 究 處 主 任 及 副 主 任 , 應 由 有 祟 高 地 位 之 人 士 充
任 , 其 待 遇 應 相 當 於 大 學 教 授 級 或 同 等 之 政 府 機 關 首 長 。
根 據 余 所 擬 之 研 究 綱 要 , 該 主 任 及 副 主 任 除 學 術 知 識 外
, 尚 須 在 應 用 知 識 解 決 實 際 生 活 問 題 方 面 , 有 相 當 經 驗 。 本 人 亦 瞭 解 具 有 高 深 學 問 又 有 實 際
經 驗 之 人 士 , 甚 為 缺 乏 ; 但 香 港 之 魅 力 甚 大 , 如 有 相 當 待 遇 , 在 研 究 工 作 方 面 又 不 致 受 嚴 格
拘 束 , 則 必 能 吸 引 具 備 上 述 條 件 之 士 充 任 。
本 人 關 於 研 究 處 之 其 他 建 議 則 較 為 假 定 性 的 。 本 人 認 為
最 理 想 之 制 度 , 係 由 該 研 究 處 直 接 向 財 政 司 負 責 。 此 外 , 應 組 成 一 諮 詢 委 員 會 , 由 香 港 大 學
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有 關 學 科 之 教 授 講 師 , 以 及 政 府 各 有 關 機 關 首 長 充 任 , 以 備 諮 詢 。 本 人 因 尚
未 有 機 會 與 專 家 討 論 上 項 意 見 , 故 不 願 提 出 為 正 式 建 議 。
二 十 一
研 究 處 應 從 事 何 種 工 作 ?
一 、 研 究 處 應 通 過 同 時 舉 行 之 各 種 小 型 調 查 , 搜 集 大 量
資 料 。 驟 視 之 , 余 似 提 議 建 立 一 龐 大 機 構 , 需 要 大 量 經 費 及 訓 練 有 素 之 社 會 工 作 者 , 則 單 以
此 點 而 論 , 余 之 計 劃 已 不 切 實 際 矣 。 但 事 實 上 並 不 如 此 。 在 進 行 調 查 工 作 時 之 詢 問 , 如 能 以
簡 單 明 瞭 之 方 式 提 出 , 並 詳 盡 解 釋 其 目 的 , 則 尋 求 答 案 之 工 作 , 目 前 大 多 數 社 會 工 作 者 均 樂
於 擔 任 。 本 人 茲 提 議 下 列 最 適 宜 之 調 查 :
(a) 從 事 福 利 工 作 之 機 構 , 在 分 派 現 金 或 實 物 時 , 有 何
合 格 標 準 ? 此 種 標 準 如 何 決 定 ? 該 機 構 採 取 何 種 步 驟 調 查 申 請 人 是 否 自 另 一 機 構 獲 得 援 助 ?
對 不 同 個 人 或 家 庭 援 助 , 已 歷 時 幾 何 ?
每 一 機 構 均 應 有 上 述 資 料 , 即 使 尚 未 整 理 ; 因 此 , 主 要
問 題 係 如 何 清 楚 表 達 所 需 之 真 確 資 料 , 並 如 何 適 當 提 出 詢 問 , 使 所 得 答 案 能 易 於 製 表 。
(b) 有 數 間 醫 院 , 其 中 有 不 少 病 人 , 已 不 需 醫 治 或 護 理
, 祇 需 調 養 , 然 仍 長 期 留 院 , 其 理 由 何 在 ? 此 種 病 人 之 年 齡 , 性 別 , 殘 疾 之 性 質 , 病 人 有 否
家 庭 ? 其 家 庭 是 否 無 力 照 顧 ? 其 理 由 又 何 在 ?
以 上 資 料 , 可 由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者 或 其 他 有 資 格 之 個 案 工
作 者 , 以 直 接 詢 問 之 方 式 獲 得 。 此 類 工 作 , 須 由 訓 練 有 素 之 人 員 擔 任 , 因 設 法 自 語 言 含 糊 不
清 者 索 取 答 案 , 需 要 相 當 技 巧 , 能 從 經 驗 中 獲 得 。 如 能 向 即 使 一 間 病 人 眾 多 之 醫 院 進 行 調 查
, 已 可 獲 得 相 當 資 料 藉 以 瞭 解 問 題 之 性 質 。
(c) 本 人 在 參 觀 學 校 時 , 發 現 在 不 少 學 校 中 , 大 多 數 學
童 在 上 課 前 , 並 未 進 餐 , 祇 由 家 長 給 予 一 角 或 二 角 以 便 在 休 息 時 間 購 食 之 用 。 此 即 晚 餐 前 之
惟 一 食 物 。 由 於 每 上 課 時 間 長 達 五 小 時 , 休 息 時 間 甚 短 , 而 中 國 學 校 之 一 般 教 制 度 , 又 要
求 學 生 努 力 用 功 , 故 營 養 不 足 , 實 對 學 童 之 健 康 有 損 , 阻 礙 教 育 進 步 。 上 述 情 況 , 是 否 普 遍
存 在 , 其 理 由 為 何 ?
如 能 對 不 同 地 區 之 學 校 , 祇 需 作 一 星 期 以 上 之 調 查 , 即
可 獲 悉 此 一 問 題 是 否 嚴 重 及 值 得 注 意 。
(d) 據 說 , 「 貧 困 地 區 」 中 , 有 不 少 小 學 , 仍 有 相 當 空
額 。 鑒 於 中 國 家 庭 之 重 視 教 育 , 以 及 多 數 父 母 均 願 犧 牲 以 使 子 女 就 學 , 則 上 述 傳 聞 , 是 否 失
實 ? 如 確 有 此 事 實 , 則 理 由 何 在 ? 如 能 在 徙 置 區 之 數 間 學 校 中 , 就 其 註 冊 紀 錄 作 抽 樣 調 查 ,
則 上 述 傳 聞 之 真 偽 , 亦 可 確 定 。 設 所 傳 不 虛 , 則 一 步 調 查 經 濟 與 家 庭 狀 況 , 實 屬 必 要 。
此 項 調 查 , 可 委 托 學 校 附 近 之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之 個 案 工 作
者 進 行 , 惟 研 究 處 必 須 擬 就 簡 明 之 問 題 ; 例 如 , 某 一 學 生 不 再 上 學 , 是 否 因 無 力 繳 付 學 費 ?
或 因 母 親 出 外 工 作 , 其 弟 妹 需 其 料 ? 或 幫 助 父 親 之 小 販 生 意 ? 或 幫 助 親 在 家 從 事 手 工 ?
(e) 殘 廢 人 士 康 復 院 及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學 校 之 教 育 訓 練 ,
以 及 社 區 中 心 與 會 所 之 服 務 , 成 效 如 何 ? 獲 得 就 業 之 人 數 究 有 若 干 ? 其 所 得 職 業 是 否 事 前 即
受 訓 練 者 ?
就 業 之 時 間 是 否 長 久 ?
上 述 資 料 均 應 有 紀 錄 。 如 資 料 不 足 , 則 每 一 機 構 或 團 體
均 應 深 入 調 查 以 作 補 充 。
如 前 所 述 , 研 究 處 應 擬 就 簡 明 之 問 題 , 以 便 所 得 答 案 易
於 製 表 。
(f) 未 成 年 者 就 業 情 況 如 何 ? 彼 等 之 職 業 是 否 因 男 女 而
有 不 同 ? 其 待 遇 及 工 作 時 間 如 何 ? 自 離 開 學 校 後 , 已 更 換 職 業 幾 次 , 其 理 由 何 在 ? 彼 等 對 維
持 家 計 方 面 有 何 貢 獻 ? 關 於 此 方 面 之 資 料 , 可 自 選 定 地 區 之 青 年 團 體 獲 得 。 此 類 資 料 , 不 能
提 供 關 於 青 年 就 業 之 正 確 統 計 資 料 , 蓋 調 查 對 象 祇 限 於 青 年 團 體 之 會 員 , 但 至 少 可 對 目 前 情
況 提 供 若 干 線 索 。
如 能 更 深 入 調 查 青 年 對 父 母 管 朿 之 態 度 , 家 庭 管 教 , 社
會 傳 統 等 , 則 價 值 自 當 更 大 , 但 此 項 調 查 有 賴 經 過 訓 練 之 工 作 人 員 。
(g) 贍 養 一 家 之 家 長 , 一 旦 身 故 , 則 後 果 如 何 ? 善 後 費
用 及 扶 養 之 責 由 何 人 擔 任 ? 為 期 若 干 ? 以 後 又 如 何 ?
任 何 福 利 團 體 之 工 作 人 員 , 祇 需 熟 悉 某 一 徙 置 大 廈 或 廉
租 大 廈 之 情 況 , 則 由 研 究 處 擬 就 簡 單 明 瞭 之 問 題 , 即 可 進 行 調 查 。
(h) 各 校 之 學 生 , 其 家 庭 之 社 會 經 濟 背 景 類 別 如 何 ? 本
人 相 信 此 類 資 料 多 由 各 校 校 長 保 存 , 稍 加 整 理 製 表 即 可 。 此 一 調 查 所 包 括 各 地 區 之 學 校 , 越
多 越 佳 。
(i) 各 志 願 團 體 之 長 期 資 金 與 經 常 費 用 , 其 由 海 外 匯 款
政 府 補 助 , 或 香 港 居 民 捐 贈 者 各 佔 百 分 之 幾 ? 關 於 捐 款 之 使 用 , 是 否 有 附 帶 條 件 ?
上 列 諸 點 , 並 非 完 備 , 不 過 舉 例 說 明 調 查 工 作 由 熟 悉 當
地 生 活 環 境 者 負 責 進 行 , 當 較 輕 而 易 舉 耳 。 余 之 提 議 搜 集 資 料 之 方 法 , 無 非 解 釋 無 需 大 量 專
家 , 亦 可 獲 得 相 當 資 料 。 此 類 小 調 查 之 主 要 條 件 , 乃 縝 密 擬 就 各 問 題 , 俾 使 答 案 易 於 製 表 。
需 要 尃 門 人 才 服 務 者 。 僅 此 點 而 已 。
本 人 充 份 瞭 解 , 實 際 問 題 並 非 如 余 所 描 述 者 之 簡 易 。 大
部 份 資 料 , 例 如 關 於 學 生 之 家 庭 經 濟 環 境 , 或 依 賴 政 府 機 構 或 志 願 團 體 援 助 者 之 家 境 之 資 料
, 未 必 皆 屬 確 實 。 毫 無 疑 問 , 不 少 人 在 填 報 或 回 答 關 於 收 入 情 況 之 詢 問 時 , 每 多 故 意 減 低 實
數 , 以 便 能 享 受 特 別 優 待 。 即 使 如 此 , 此 類 調 查 , 仍 有 相 當 價 值 。 在 大 企 業 , 公 用 事 業 , 及
政 府 機 關 服 務 之 人 員 , 其 薪 給 當 有 詳 細 紀 錄 可 供 查 核 。 其 他 僱 員 所 供 給 之 資 料 , 雖 較 難 查 核
, 誤 謬 在 所 難 免 , 然 對 享 受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者 多 數 之 收 入 等 級 類 別 , 仍 可 提 供 相 當 可 靠 資 料 以
作 一 般 結 論 。
二 十 二
二 、 研 究 處 之 第 二 職 能 與 此 類 調 查 亦 有 密 切 關 係 。 目 前
各 政 府 機 關 及 願 團 體 , 其 檔 案 紀 錄 中 含 有 大 量 資 料 , 但 因 未 加 整 理 , 故 對 不 同 之 方 法 , 地
區 , 社 會 階 層 等 未 能 加 以 比 較 。 然 祇 有 將 上 述 資 料 作 比 較 分 析 時 , 始 能 闡 釋 其 意 義 , 並 認 識
各 不 同 因 素 之 作 用 , 以 謀 求 解 決 或 預 防 之 道 。
研 究 處 因 此 應 對 此 類 紀 錄 之 大 部 , 詳 予 研 究 , 並 設 計 一
大 多 數 團 體 能 接 受 之 表 格 , 俾 能 搜 集 資 料 並 作 比 較 。 本 人 相 信 不 少 團 體 亦 已 認 識 建 立 一 更 準
確 精 細 之 紀 錄 制 度 之 必 要 , 對 專 門 人 材 之 幫 助 其 設 計 此 一 制 度 , 當 表 歡 迎 也 。
二 十 三
三 、 尚 有 其 他 不 少 調 查 工 作 , 不 能 由 前 述 兩 種 方 法 進 行
, 而 需 較 詳 盡 之 計 劃 , 蓋 其 調 查 對 象 乃 較 基 本 性 之 問 題 。 本 人 茲 再 簡 單 提 議 數 項 急 需 進 行 之
工 作 。
(a) 多 數 時 間 在 廠 外 工 作 之 工 人 , 其 工 資 情 況 如 何 ? 同
一 性 質 工 作 之 工 資 , 是 否 因 僱 主 而 異 ? 不 同 工 業 之 廠 外 工 人 , 其 待 遇 有 何 差 別 ? 一 廠 外 工 作
之 工 人 , 平 均 每 日 每 星 期 工 作 幾 小 時 ? 工 作 時 是 否 有 家 人 ( 如 子 女 , 年 老 之 父 母 ) 相 助 ? 等
等 。
(b) 就 業 不 足 之 情 況 如 何 ? 是 否 祇 限 於 少 數 行 業 , 抑 或
與 整 個 經 濟 有 關 , 足 以 波 及 整 個 行 業 ? 此 問 題 是 否 又 與 招 請 工 人 之 方 式 有 關 , 例 如 , 不 少 工
廠 , 其 所 雇 用 工 人 非 長 期 性 質 ( 解 雇 時 預 先 一 星 期 通 知 ) , 而 係 每 一 班 開 工 時 始 臨 時 僱 用 者
。
(c) 不 少 行 業 , 即 使 雇 用 工 人 方 式 並 非 臨 時 性 質 , 然 工
人 流 動 性 仍 極 高 , 其 理 由 何 在 ? 流 動 率 是 否 限 於 某 一 等 級 之 工 人 , 或 某 一 行 業 , 或 某 一 工 廠
商 行 ? 造 成 此 一 現 象 之 因 素 何 在 ?
(d) 各 政 府 機 關 與 志 願 團 體 , 是 否 有 應 付 同 一 問 題 之 情
況 ? 重 複 或 重 疊 之 程 度 如 何 ? 如 將 各 團 體 逐 漸 合 併 , 將 有 何 問 題 需 要 解 決 ?
(e) 由 孤 兒 院 養 育 之 孤 兒 , 其 日 後 出 路 如 何 ? 其 就 業 機
會 有 無 紀 錄 ? 缺 乏 家 庭 背 景 , 對 孤 兒 日 後 應 付 人 生 種 種 問 題 , 有 無 影 響 ? 例 如 , 此 等 孤 兒 ,
是 否 較 易 失 業 或 淪 少 年 罪 犯 ? 是 否 需 要 長 期 性 援 助 ? 等 等 。
(f) 各 大 企 業 機 構 之 職 工 福 利 制 度 之 研 究 , 例 如 ; 疾 病
津 貼 , 自 辦 之 學 校 , 醫 院 , 醫 療 所 , 喪 葬 撫 恤 等 。 此 類 福 利 服 務 之 費 用 , 可 否 估 計 ? 其 經 費
如 何 籌 措 ?
(g) 各 企 業 機 構 有 無 訓 練 青 年 工 人 各 種 技 術 之 計 劃 ? 其
成 效 如 何 ? 費 用 如 何 ?
(h) 香 港 就 業 人 數 之 職 業 分 佈 結 構 如 何 ? 此 不 僅 包 括 某
一 工 業 或 職 業 在 某 一 時 間 之 人 數 , 且 包 括 各 行 業 人 數 在 不 同 時 期 之 變 化 。 祇 有 搜 集 此 類 資 料
後 , 始 能 明 瞭 各 生 部 門 重 要 性 之 轉 移 。 設 無 此 認 識 , 則 關 於 技 術 教 育 及 其 他 種 種 政 策 之 計 劃
, 即 使 並 非 無 法 實 現 , 亦 極 難 執 行 。
(i) 新 城 巿 之 社 會 結 構 如 何 ? 本 人 有 一 印 象 , 即 新 城 巿
地 區 之 階 級 結 構 甚 為 單 純 。 該 地 區 之 居 民 多 由 低 職 或 低 薪 之 工 人 階 級 組 成 。 此 無 疑 係 建 屋 及
徙 置 聯 合 政 策 , 以 交 通 便 利 之 結 果 。 單 一 階 級 之 地 區 , 甚 難 發 掘 領 袖 人 才 , 蓋 該 階 級 中 極 少
人 能 有 足 夠 之 教 育 與 經 驗 , 得 以 主 動 組 織 社 會 性 與 其 他 活 動 及 擔 任 發 言 人 等 等 之 責 任 。
如 能 對 任 何 一 新 城 巿 從 此 一 觀 點 加 以 分 析 , 則 可 確 定 余
之 印 象 是 否 正 確 , 以 及 單 一 階 級 結 構 是 否 造 成 缺 乏 地 方 合 作 精 神 及 不 願 參 加 一 般 福 利 活 動 之
現 象 。
二 十 四
上 述 種 種 不 過 係 舉 例 說 明 急 需 進 行 之 調 查 工 作 而 已 。 研
究 處 不 必 全 部 承 擔 。 本 人 提 議 此 類 長 期 性 計 劃 進 行 之 法 有 三 :
( 甲 ) 如 研 究 處 本 身 有 適 當 資 格 經 驗 之 人 才 , 則 一 部 份
可 由 研 究 處 負 責 ;
( 乙 ) 另 一 部 份 調 查 計 劃 , 可 按 照 契 約 方 式 委 託 兩 大 學
之 教 授 或 講 師 擔 任 ;
( 丙 ) 研 究 處 對 任 何 有 資 格 之 個 人 或 團 體 , 進 行 有 關 之
調 查 研 究 工 作 而 申 請 補 助 時 , 應 予 考 慮 。 在 此 一 方 面 , 研 究 處 應 明 確 規 定 申 請 補 助 之 標 準 。
以 目 前 香 港 發 展 之 階 段 而 言 。 余 認 為 應 優 先 考 慮 者 乃 解 決 迫 切 問 題 之 研 究 。 較 為 學 術 性 之 研
究 , 不 論 其 最 後 價 值 如 何 , 祇 能 列 為 次 要 。 香 港 目 前 所 急 需 者 乃 各 種 實 際 問 題 之 研 究 , 其 成
果 可 立 刻 或 短 期 間 應 用 為 決 定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之 根 據 。
二 十 五
四 、 研 究 處 尚 有 另 一 重 要 之 職 能 。 目 前 兩 大 學 、 各 志 願
團 體 , 及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, 均 有 人 從 事 研 究 計 劃 。 研 究 處 可 將 進 行 中 之 研 究 加 以 登 記 , 其
功 用 有 二 :
( 一 ) 此 舉 可 使 研 究 者 互 相 知 悉 所 進 行 之 工 作 , 並 使 有
限 之 人 力 財 力 能 合 理 利 用 產 生 最 大 效 果 ;
( 二 ) 此 舉 可 使 研 究 工 作 得 以 有 計 劃 進 行 , 其 成 果 可 互
相 比 較 , 從 而 增 加 其 價 值 。 某 一 研 究 者 之 工 作 成 果 , 可 能 喪 失 部 份 價 值 , 因 該 研 究 者 無 從 獲
悉 其 研 究 範 圍 是 否 有 獨 一 無 二 之 特 徵 。 如 學 人 在 不 同 之 地 理 及 社 會 環 境 研 究 類 似 問 題 , 則 可
發 現 共 同 之 因 素 。
二 十 六
本 人 之 建 議 可 歸 納 如 下 :
一 、 設 立 一 研 究 處 , 其 主 任 及 副 主 任 由 有 地 位 之 人 士 充
任 。
二 、 研 究 處 不 隸 屬 任 何 政 府 機 關 , 其 工 作 範 圍 亦 不 限 於
任 何 部 門 。
三 、 設 立 一 諮 詢 委 員 會 , 由 研 究 處 主 任 與 副 主 任 , 大 學
有 關 學 科 之 代 表 , 以 及 政 府 各 有 關 機 構 首 長 組 成 之 。
四 、 研 究 處 之 職 能 如 下 :
(a) 推 動 多 項 較 小 規 模 之 調 查 計 劃 , 以 研 究 過 去 工 作 之
效 果 , 及 目 前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之 型 式 ;
(b) 指 導 各 政 府 機 關 志 願 團 體 保 存 紀 錄 之 方 法 , 使 有
關 資 料 可 供 繼 續 使 用 ;
(c) 進 行 較 大 規 模 之 研 究 ;
(d) 委 託 大 學 者 擔 任 研 究 調 查 計 劃 ;
(e) 考 慮 任 何 個 人 或 團 體 進 行 研 究 處 職 能 範 圍 內 之 研 究
計 劃 之 申 請 ;
(f) 登 記 所 有 進 行 中 之 研 究 計 劃 。
G. 威 廉 斯
( 倫 敦 大 學 教 授 威 廉 斯 夫 人 )
下 列 各 政 府 部 門 、 機 構 及 中 心 , 曾 接 受 作 者 訪 問 , 並 得
其 職 員 、 ( 包 括 公 務 員 、 委 員 、 主 任 及 個 案 工 作 者 ) 與 作 者 討 論 :
美 國 公 誼 服 務 委 員 會
|
( 九 龍 李 鄭 屋 新 區 友 誼 互 助 會 )
|
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
|
( 灣 仔 修 頓 球 場 小 童 群 益 會 )
|
香 港 天 主 教 福 利 會
|
( 香 港 干 諾 道 中 總 部 )
|
戶 口 統 計 處
|
|
兒 童 遊 樂 場 管 理 會
|
( 灣 仔 紀 念 殉 戰 烈 士 福 利 會 )
|
香 港 中 文 大 學
|
( 九 龍 恆 生 銀 行 大 廈 中 央 辦 事 處 )
|
祟 基 學 院
|
( 新 界 馬 料 水 )
|
聯 合 書 院
|
( 香 港 般 含 道 )
|
輔 政 司 署
|
|
工 商 業 管 理 處
|
|
香 港 釋 囚 協 助 會
|
( 九 龍 東 頭 村 社 會 治 療 中 心 )
|
教 育 司 署
|
( 總 部 、 葛 量 洪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、 老 虎 巖 政 府 下 午 學 )
|
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
|
( 香 港 軒 尼 詩 道 總 部 )
|
香 港 工 業 總 會
|
( 香 港 干 諾 道 中 辦 事 處 )
|
五 邑 工 商 總 會
|
( 九 龍 老 虎 巖 張 祝 珊 托 兒 所 )
|
香 港 社 會 作 聯 會
|
( 香 港 夏 愨 道 總 部 )
|
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
|
( 灣 仔 中 心 )
|
香 港 青 年 協 會
|
( 九 龍 蘇 屋 村 青 年 中 心 )
|
香 港 總 商 會
|
( 香 港 於 仁 大 廈 辦 事 處 )
|
香 港 盲 人 扶 導 會
|
( 九 龍 木 廠 街 十 九 號 工 場 及 宿 捨 )
|
勞 工 處
|
( 港 雪 廠 街 總 部 )
|
世 界 信 義 宗 社 會 服 務 處
|
( 九 龍 加 連 威 老 道 總 部 )
|
醫 務 衛 生 處
|
( 香 港 希 慎 道 總 部 )
|
保 良 局
|
( 跑 馬 地 )
|
紅 卍 字 會 津 貼 小 學
|
|
華 民 政 務 司 署
|
|
先 天 道 安 老 院
|
|
社 會 福 利 署
|
( 總 部 、 九 龍 又 一 村 海 棠 道 男 童 院 、 荃 灣 雅 麗 珊 社 區 中 心 、 感 化 組 九 龍 辦 事 處 、 香 港 仔 傷 殘
重 建 院 、 香 港 西 環 贊 育 社 會 服 務 處 、 跑 馬 地 社 會 服 務 處 、 深 水 ?
青 年 中 心 )
|
扶 幼 中 心
|
( 九 龍 土 瓜 灣 男 童 中 心 )
|
香 港 保 護 兒 童 會
|
( 灣 仔 中 心 及 洗 澡 磅 重 處 )
|
聖 方 濟 各 嘉 諾 撒 英 文 書 院 暨 小 學 部
|
|
聖 基 道 院
|
|
東 華 三 院
|
( 香 港 普 仁 街 東 華 醫 院 )
|
香 港 大 學
|
|
香 港 基 督 教 男 青 年 會
|
( 九 龍 窩 打 老 道 )
|
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
|
( 灣 仔 康 樂 中 心 )
|
下 列 乃 曾 與 作 者 交 談 之 各 位 人 士
香 港 總 督 戴 麟 趾 爵 士
|
|
阿 歷 山 大 先 生
|
( 副 勞 工 處 長 )
|
斐 恩 先 生
|
( 社 會 福 利 署 副 署 長 - - 主 理 福 利 基 幹 事 宜 )
|
彭 德 先 生
|
( 戶 口 統 計 署 長 )
|
巴 瑯 署 長
|
(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)
|
潘 嫺 女 士
|
(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)
|
貝 納 祺 御 用 大 律 師
|
( 香 港 戒 毒 會 名 譽 秘 書 )
|
巴 索 女 士
|
(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秘 書 )
|
陳 超 常 先 生
|
( 保 良 局 主 席 )
|
周 錫 年 爵 士
|
( 香 港 工 業 聯 會 主 席 )
|
鄭 何 艾 齡 博 士
|
( 香 港 心 理 衛 生 會 主 席 )
|
鄭 棟 材 先 生
|
(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聯 合 書 院 院 長 )
|
張 有 興 先 生
|
( 巿 政 局 民 選 議 員 )
|
康 明 士 先 生
|
( 香 港 工 業 聯 會 會 員 )
|
秦 惠 真 教 授
|
(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會 長 )
|
朱 榮 庭 先 生
|
( 先 天 道 安 老 院 院 長 )
|
賈 赫 先 生
|
( 社 會 福 利 署 副 署 長 - - 主 理 行 政 事 宜 )
|
財 政 司 郭 伯 偉
|
|
許 修 女
|
( 瑪 利 諾 修 女 福 利 社 主 任 )
|
艾 大 衛 先 生
|
( 美 國 公 誼 服 務 委 員 會 主 任 )
|
葉 錫 恩 女 士
|
( 巿 政 局 民 選 議 員 )
|
祈 濟 時 先 生
|
( 輔 政 司 )
|
簡 乃 傑 先 生
|
( 教 育 司 )
|
何 明 華 會 督
|
( 香 港 及 澳 門 主 教 )
|
何 婉 彬 女 士
|
( 社 會 福 利 署 福 利 事 務 主 任 - - 主 理 特 種 福 利 事 務 )
|
何 雅 明 先 生
|
( 署 理 助 理 教 育 司 )
|
何 瑾 爵 士 夫 人
|
(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主 席 )
|
何 禮 文 處 長
|
( 工 商 業 管 理 處 處 長 )
|
夏 冷 漪 教 授
|
( 政 治 經 濟 學 教 授 )
|
黃 韓 度 夫 人
|
( 社 會 福 利 署 福 利 事 務 主 任 - - 主 理 兒 童 事 務 )
|
胡 雅 士
|
( 校 外 課 程 部 主 任 )
|
嘉 道 理 博 士
|
( 嘉 道 理 農 業 援 助 基 金 )
|
紀 勛 先 生
|
(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總 幹 事
|
高 苕 華 女 士
|
(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總 幹 事 )
|
郭 佩 璋 夫 人
|
(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主 席 )
|
勞 懋 勛 先 生
|
(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)
|
李 清 洪 醫 生
|
( 助 理 醫 務 衛 生 署 長 )
|
李 蕙 妍 女 士
|
( 社 會 福 利 署 福 利 事 務 主 任 - - 主 理 青 年 事 務 )
|
李 春 融 先 生
|
( 社 會 福 利 署 福 利 事 務 主 任 - - 主 理 感 化 事 務 )
|
李 卓 敏 博 士
|
(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校 長 )
|
巿 政 局 議 員 李 樹 培 夫 人
|
(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會 員 )
|
林 繼 振 先 生
|
( 東 華 三 院 主 席 )
|
華 民 政 務 司 麥 道 柯
|
|
馬 禮 遜 先 生
|
( 基 督 教 世 界 服 務 委 員 會 )
|
彌 邑 分 芬 士
|
(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會 主 席 )
|
巴 禮 士 先 生
|
( 勞 工 署 工 業 訓 練 諮 詢 委 員 會 秘 書 )
|
樂 品 淳 先 生
|
( 香 港 大 學 副 校 長 )
|
律 敦 治 議 員
|
( 香 港 戒 毒 會 主 席 )
|
羅 仕 先 生
|
( 香 港 總 商 會 主 席 、 青 年 領 袖 青 年 訓 練 學 校 董 事 )
|
路 伊 先 生
|
( 署 高 級 教 育 官 - - 特 別 教 育 組 )
|
葉 欣 榮 神 父
|
( 瑪 利 諾 神 父 機 構 )
|
疏 比 先 生
|
( 署 理 工 商 業 管 理 處 處 長 )
|
史 篤 士 先 生
|
(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秘 書 )
|
施 同 福 師
|
( 世 界 信 義 宗 社 會 服 務 處 )
|
宋 衍 禮 先 生
|
( 香 港 英 文 虎 報 編 輯 、 香 港 社 會 問 題 研 究 所 所 長 )
|
鄧 炳 輝 醫 生
|
( 醫 務 衛 生 處 長 )
|
蔣 法 賢 醫 生 夫 人
|
( 紅 卍 會 津 貼 小 學 監 督 )
|
華 德 中 蒙 席
|
( 香 港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會 長 )
|
王 基 理 上 校
|
( 救 世 軍 指 揮 官 )
|
韋 輝 先 生
|
( 勞 工 處 長 )
|
屈 臣 議 員
|
( 家 庭 生 活 調 查 委 員 會 會 員 及 香 港 屋 宇 建 設 委 員 會 委 員 )
|
源 夫 人
|
( 香 港 工 業 聯 合 會 總 秘 書 )
|
容 啟 東 博 士
|
( 祟 基 學 院 院 長 )
|
|